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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配店老板修車時身亡,誰賠?

          2018-06-08 10:42:49 中國江西網

          汽配店老板修車時身亡,誰賠?

          算不算道路交通事故成爭議焦點 景德鎮(zhèn)中院日前發(fā)回重審

          ◎文/圖 鄭燁 實習生易玥瑆 記者戴平華

          中國江西網訊 在國道邊的“汽修廠”內修車,發(fā)生傷亡事故,算不算交通事故?

          如果死者是“汽修廠”老板,且屬于超范圍經營,司機該不該賠?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圍繞這些爭議,樂平市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引起了外界的關注。目前,該案經過一審判決和中院裁定發(fā)回重審,又回到了原點。

          而對于當事人來說,法律問題的厘清,才是定紛止爭的關鍵。

          修車期間老板意外身亡

          一場意外,給一個原本美滿的家庭帶來了不幸。

          朱某在樂平市接渡鎮(zhèn)汽車城、206國道邊開了家汽車配件商行,同時接一些汽修業(yè)務做。他是家里的頂梁柱,上有父母,下有三個女兒。

          2017年2月13日上午,王某和于某駕駛河南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一輛廂式半掛貨車到店里進行保養(yǎng)、更換牽引座(“磨盤”),稱需要趕緊修。多年來,兩人曾多次在朱某的“汽修店”做保養(yǎng)和維修。

          接活后,朱某和店員周某、吳某等人開始對該車進行維修。因更換“磨盤”的需要,車頭須和車廂分離,在這一過程中,一個致命的細節(jié)被疏忽了。

          據周某后來接受警方詢問時稱,于某移動車頭的時候發(fā)出了一個響聲,應該是固定車廂的千斤頂松動了,但大家都沒有注意到。

          下午3點,于某催促修快一點,晚了就裝不到貨了,并叫朱某去看下車頭的“磨盤”。朱某于是朝車頭走去。突然,被千斤頂支撐著的車廂向右傾斜,車廂右側下方撞到了朱某的后背,朱某向車頭倒下去,胸部撞上了車頭左側驅動輪。

          盡管朱某立即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終因搶救無效身亡。

          據了解,該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在各方就賠償事宜難以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朱某的父母、妻子及三個女兒作為原告,將車輛駕駛人王某、于某、車輛所有人河南某運輸有限公司、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共同訴至樂平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00359元。

          算不算交通事故成雙方爭議焦點

          庭審中,原被告圍繞幾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辯:這起事故是否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司機和死者是否構成加工承攬關系,修車過程中司機是否存在過錯。

          保險公司辯稱:這起傷害事故發(fā)生在朱某經營的修理廠內,并非發(fā)生在道路上;且當時車輛處于靜止的維修狀態(tài),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公司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承包范圍,保險公司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該公司特別強調,公司給被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單后附有詳細的保險條例,其中約定:保險的車輛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上述條款進行了加黑加粗處理,并盡到了說明告知義務,合法有效。

          新法制報記者查詢《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例全文》發(fā)現,在第二節(jié)“責任免除”中,確實列舉了被保險機動車在幾種情形下可以免賠,其中就包括“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

          司機于某則辯稱:之前在朱某的店里做過維修保養(yǎng),這次維修和朱某談妥后,朱某便讓店里的員工對車輛進行維修,并用千斤頂將車廂頂起。后來是朱某說維修“磨盤”需要車頭和車廂分離,也是在朱某的指揮下,他將車頭開到了車廂的右側,并停在了朱某指定的位置。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雙方是承攬關系。而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駁回原告所有訴求

          事實上,汽修廠內發(fā)生的事故,該如何認定一直有爭議,法院的判決也有所不同。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為其所有的一輛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保險期間,該車在修理過程中輪胎發(fā)生爆炸,造成修理廠員工謝某死亡。保險公司審核后認為,該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而根據商業(yè)三責險條款,該事故屬于責任免除的范圍,因此拒賠。物流公司在墊付賠償款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該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免責條款產生效力,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而針對導致朱某身亡的這起事故,樂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事故并未發(fā)生在涉案車輛被駕駛、運動的過程中,亦未發(fā)生其他車輛碰撞靜止停放的涉案車輛以致該涉案車輛出現傾斜、碰撞死者朱某的情況,據此認定該案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公司承保的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范圍內,運輸公司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人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朱某的死亡發(fā)生于其作為承攬人修理涉案車輛的工作過程中,死者朱某等修車人員在完成承攬工作過程中的不當操作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于某作為定作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8月22日,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負擔案件受理費10804元。

          司機屬“選任不當”應擔責?

          原告隨即上訴至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16日,上訴人來到景德鎮(zhèn)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援,法援科工作人員最后指派江西泰方律師事務所一名律師辦理此案。

          法援律師連夜對現有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次日,又聯系受援人,向其再次了解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具體情況,并前往樂平市人民醫(yī)院調取病歷和死亡證明等材料。

          “在讓死者家屬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時,我們發(fā)現朱某經營的商行是沒有維修車輛資質的,屬于超范圍經營汽修業(yè)務?!狈ㄔ蓭熗嘎墩f,“雖然被上訴人于某一直聲稱,死者朱某經營的汽車配件商行已經經營汽修數年,但是資質以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準。被上訴人王某、于某選任死者朱某經營的商行對其半掛貨車進行維修,系選任、指示不當。而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還規(guī)定:‘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月19日,景德鎮(zhèn)市中院對本案進行約談審理。庭審中,雙方就死者朱某的死亡是否應由被上訴人賠償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針對是否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法援律師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道路的含義比較寬泛,公眾通行的場所均屬于道路范疇。本案事發(fā)地,雖然在死者朱某的修理店門口,但其修理店就在國道一側,與國道沒有任何隔斷,具有開放性,屬于公眾可以通行的場所,應視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義的道路范疇。而且,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既包括機動車在運行狀態(tài),也包括機動車在靜止狀態(tài);既包括機動車特定人因過錯造成,也包括機動車因意外發(fā)生的情形。本案事故車輛系在運輸途中的臨時??啃蘩恚沁\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環(huán)節(jié)。因此,該車輛在運輸途中進行必要的維修期間應視為運輸期間,在該期間發(fā)生的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其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包括車處靜止狀態(tài)

          事實上,法律界對類似情形該定性為交通事故還是安全生產事故也有爭議。此前,江蘇就發(fā)生過一起極具爭議性的案子,在一二審時皆被認為屬于安全生產事故。

          2010年11月23日11時許,王某與丈夫一起將車輛送至修理廠保養(yǎng),工作人員徐某檢查車輛時,因車輛未掛在擋位上,徐某發(fā)動汽車,致車輛向前行駛撞傷王某,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于2013年2月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徐某與汽修店賠償全部損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輛在行駛過程所發(fā)生的事故,即駕駛員的駕駛行為是交通事故成立的必備條件。本案中,徐某站在車外,上身傾進車內發(fā)動車輛的行為并非駕駛行為,而是修理、檢測行為。因此,該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法院在二審判決時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故為安全生產事故并無不當。

          不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后,于2015年7月作出民事判決書,撤銷了一審、二審的判決,認為本案屬非道路交通事故,但比照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條例》,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5月8日,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采納了法援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發(fā)地雖然在死者朱某的修理廠門口,但其修理廠就辦在國道一側,與國道沒有任何隔斷,具有開放性,屬于公眾可以通行的場所,應視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義的道路范疇。而且,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既包括機動車在運行狀態(tài),也包括機動車在靜止狀態(tài),既包括機動車特定人因過錯造成,也包括機動車因意外發(fā)生的情形。

          為進一步對各方過錯及其責任大小等事實弄明確,法院裁定: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

          (責任編輯: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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