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李國強)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產、銷售侵犯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第3981390號“內參”商標權商品,被判賠償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70萬元。
判決書顯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酒鬼酒公司”)為第3981390號“內參”注冊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酒精飲料,注冊日期為2008年6月21日,注冊有限期續(xù)展至2028年6月20日。
酒鬼酒公司認為,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蘭陵美酒”)大量生產、銷售的白酒,突出使用了“內參”標識,該事實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蘭陵美酒作為一家知名度較高的白酒制造企業(yè),在酒類生產、銷售領域,多年來與酒鬼酒公司處于同一行業(yè),其應當知曉“內參”商標屬于原告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規(guī)避,而其未盡合理避讓義務,不僅在產品上突出使用“內參”標識,還長期、持續(xù)實施侵權行為,致使酒鬼酒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內參酒高端品牌定位的市場機會被明顯抑制,擾亂了酒鬼酒公司的市場布局。在“內參”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蘭陵美酒的上述行為具有尤為明顯的主觀惡意,造成的侵權后果十分嚴重,應承擔法律責任。
酒鬼酒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蘭陵美酒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內參”商標權酒水的行為,蘭陵美酒賠償酒鬼酒公司共計300萬元等。
蘭陵美酒辯稱,“內參”文字不具有顯著性,“內參”即“內部參考”,是新聞的一種特殊形式,多用于媒體報道。且蘭陵美酒在涉案酒水上使用“內參”為合理使用,涉案酒水的包裝及瓶身上多處突出使用的是蘭陵美酒的“蘭陵及圖”商標,其次突出使用的是“蘭陵洞藏”標識,“內參”文字僅在較小部位使用較小字體,所以“內參”僅用為描述性文字使用。蘭陵美酒的“內參”標識與酒鬼酒公司的商標進行對比,既不構成近似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經當庭查看實物,涉案產品的包裝盒正面、背面、一側面以及內部酒瓶正面中心部位,均標示有豎向排列的“內參”文字?!疤m陵洞藏”僅是描述性文字,雖然正面、背面及側面亦標示有蘭陵美酒的“蘭陵及圖”商標,但“內參”文字明顯較大,在包裝當中處于一般消費者最易識別的位置,能夠輕易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起到了識別該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并且與涉案“內參”商標相比較,二者讀音、排列相同,字形、字體相似,構成近似。
法院認為,“內參”商標合法有效,酒鬼酒公司作為涉案商標專用權人,其合法權益依法應予以保護。
針對蘭陵美酒的辯詞,法院認為,“內參”雖然是現有詞匯,但“內參”作為商標注冊,其與核定的商品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具有顯著性,且該商標已經注冊并有效;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內參”文字,根據文字含義,不能得出屬于“內部供應、內部招待”描述性使用的結論。
有關具體賠償數額的確定,法院認為,因酒鬼酒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因侵權遭受的損失以及蘭陵美酒因侵權所獲得收益的具體數額以及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蘭陵美酒侵權行為的性質、經營規(guī)模、過錯程度、侵權產品的價格、酒鬼酒公司委托律師出庭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支出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
最終,法院判決蘭陵美酒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酒鬼酒公司第3981390號“內參”商標權商品的行為并賠償酒鬼酒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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