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據(jù)杭州海關網(wǎng)站2022年2月10日消息,嘉興海關發(fā)布關于嘉興敏勝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嘉關緝違字[202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嘉興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嘉關緝違字[2022]6號)
當事人:嘉興敏勝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工業(yè)區(qū)加創(chuàng)路1711號
經(jīng)查,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間,當事人在編號為223320171000578409、223320171000604169、223320171001275405、223320171001275408、223320171001360319、224420171000961207、224420171000982604、224420171001009007、224420171001036548、224420171001036550、223320171001645135、223320181000026007、223320181000048788、223320181000145094、223320181000362231、224420181000315842、223320181000630724、220120181018237909、223320181000785427、223320181000917136、224420181000825004、224420181000848067、224420181000873195、224420181000882557、224420181000891806、224420181001018102、224420181001024166、224420181001025060、223320181001476791、224420181001073168、224420181001094062、224420181001130127、224420181001171534、224420181001171552、224420181001171539、224420191000016254、224420191000041205、223320191000125927、223320191000168949、224420191000137668、224420191000176976、224420191000194714、224420191000421994、224420191000481423、224420191000511756、224420191000511019、224420191000511023、224420191000511022、224420191000574754、224420191000615403、224420191000600083、224420191000645901共52份進口報關單項下進口貨物過程中,漏報運費約4.8萬元人民幣。經(jīng)海關計核,上述進口貨物漏繳稅款1.053381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進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違規(guī)。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及隨附單證復印件,貨代費用結算憑證復印件,企業(yè)情況說明,稅款核定證明書,查問筆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等證據(jù)證明。
當事人進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的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列之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違規(guī)行為。鑒于當事人主動供述海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較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0.3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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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