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6月4日,桂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官網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桂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桂市市監(jiān)罰字〔2020〕44號
當事人:象山區(qū)雙其食糖批發(fā)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50304MA5M378C05?。保?/p>
住所(住址):桂林市象山區(qū)食品批發(fā)城B32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林玲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其他聯系方式: ?。?/p>
聯系地址:**
2019年12月19日接到《桂林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辦理箋》(2019DSGL00353),有舉報人舉報你店經營的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凈含量:5L,生產日期:MA20191108)是假冒產品。
2019年12月2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到你店進行檢查。現場在你店經營場所發(fā)現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凈含量:5L,生產日期:MA20191108)共1瓶,執(zhí)法人員現場對上述產品進行了扣押。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桂市監(jiān)稽強制〔2019〕11號)。
經去函委托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對涉案產品進行鑒定,該公司出具《鑒定報告》表明涉案產品“在2019年11月8日寧德油廠無生產記錄,是假冒產品”。
2020年3月10日,我局依法對你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你店未能提供產品供貨商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執(zhí)法人員檢查發(fā)現你店經營者劉燎曄2019年3月去世后由其配偶林玲經營。案發(fā)后你店能夠積極啟動召回程序,因消費者未到店退貨,未能召回產品。
本案調查時均有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與,并出示執(zhí)法證件,且受委托人葛瑞強在場。葛瑞強對上述違法事實無異議,并在《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相關材料上簽字確認。
你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涉案產品數量4瓶,銷售了3瓶,購進價格為**元/瓶,銷售價格為**元/瓶。本案違法經營額為52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投訴舉報材料1份,證明案件來源;
2.《現場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圖片、銷售單據1張,證明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的違法事實、貨值金額,證明涉案商品的生產者;
3. 關于鑒定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產品有關情況的函》、《鑒定期間告知書》、《鑒定結果告知書》、《鑒定報告》各1份,證明涉案產品經廠家鑒定,確認為假冒產品,鑒定結果已告知當事人;
4. 鑒定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商標注證及商標續(xù)展注冊證明復印件各1份,證明鑒定機構鑒定資格。
5.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各1份,證明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
6.《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證明該店主體資格、經營地址;
7.結婚證復印件1份、林玲身份證復印件1份、葛瑞強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和受委托人身份;
8. 《召回公告》、公告張貼圖片、《召回情況說明》各1份;證明當事人在案發(fā)后啟動了召回程序;
9. 《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案發(fā)后的整改情況。
你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guī)定。
你店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guī)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guī)定,應當對你店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你店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凈含量:5L,生產日期:MA20191108)一案中無主觀故意,案發(fā)后積極配合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其違法行為的查處,能夠立即啟動召回程序,并進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guī)定,給予從輕處罰。
2020年5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店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桂市)市監(jiān)罰告〔2020〕23號],你店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我局決定對你店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產品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凈含量:5L,生產日期:MA20191108)1瓶;
3、并處罰款2000.00元。
請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桂林市農業(yè)銀行中北支行繳納罰沒款(銀行《一般繳款書》填寫要求——收款人:桂林市財政局;賬號:**;開戶銀行:廣西桂林農行營業(yè)部。備注中注明:桂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6個月內向桂林市臨桂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桂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