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何 可)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與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稻香村)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的二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7月13日裁定,蘇州稻香村注冊的“稻香金牌”商標,與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稻香村)的“稻香村”系列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兩者可以共存。
該案肇始于2017年7月,當時北京稻香村針對蘇州稻香村注冊的“稻香金牌”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兩項無效宣告請求申請。2018年6月,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稻香金牌”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并裁定對“稻香金牌”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遂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最終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相關裁定,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新作出裁定。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不服一審判決,便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行政判決書中指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比,雖均為文字商標且均含有“稻香”二字,但考慮到蘇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各自的歷史沿革及申請注冊相關商標的情況,“稻香村”更為相關公眾所熟悉和認知,故在訴爭商標標志“稻香金牌”與各引證商標標志“稻香村”“北京稻香村”于整體外觀及整體含義上存有區(qū)別的情況下,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標志和各引證商標標志可以予以區(qū)分。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若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兩者可共存。
8月7日,代表蘇州稻香村的稻香村集團總裁周廣軍對“南北稻”商標糾紛作出回應,他對中國質量報記者表示,該案件歷時3年,各方面都希望兩家企業(yè)能夠和解。“兩家企業(yè)都發(fā)展得很好,希望商標之爭不要傷害到各自品牌?!?/p>
從歷史淵源來看,“南北稻”各自傳承品牌,都并非假冒,雙方都有自己忠實的消費群體。周廣軍稱“南北稻”商標糾紛是“君子之爭”,雙方?jīng)]有相互詆毀,也沒有不良競爭。
歷史上兩家也有多方面的合作,蘇州稻香村在糕點上的“稻香村”商標就曾授權許可北京稻香村使用。對于未來兩家是否有可能再度攜手合作,周廣軍表示,稻香村品牌是屬于消費者的,我們不排斥合作。只要是對市場、對消費者、對品牌有好處,一切都可以考慮。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