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從浙江省嵊泗縣人民政府網站獲悉,嵊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二期)。
嵊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二期)
2022年第三季度,在嵊泗轄區(qū)開展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中發(fā)現(xiàn)1批次不合格食品,該批次不合格食品是抽樣單編號GC22330000300431711的飲用純凈水,現(xiàn)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縣菜園鎮(zhèn)關岙村育英路8號的嵊泗縣小石龍凈水廠(普通合伙)生產的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嵊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向嵊泗縣小石龍凈水廠(普通合伙)送達了《檢驗報告》(№: 202233973)。經查明,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銅綠假單胞菌含量超過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的飲用純凈水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guī)定,已構成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能夠認清自己的錯誤,配合調查,提供涉案出廠檢驗報告、生產日報表,并在案件辦理中完成整改,但對生產關鍵環(huán)節(jié)控制不夠嚴格,在第一次抽檢不合格被處罰后,仍疏于管理和質控,導致本年度內第二次抽檢發(fā)現(xiàn)生產經營檢測不合格的飲用純凈水,不足以適用從輕處罰額度,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1桶涉案飲用純凈水,沒收違法所得3035元并處罰款65000元。
嵊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