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9月22日,浙江省臺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網站發(fā)布臨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56號)。
臺州市臨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56號)
關于對臨海市雀島山泉飲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其它飲用水)抽樣不合格的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XC21331082305831692;產品名稱:包裝飲用水(其它飲用水);購進日期:2021年6月10日;生產日期:2021年6月9日;不合格項目:銅綠假單胞菌;被抽樣單位:臨海市陶素芬桶裝飲用水經營部;被抽樣單位地址:浙江省臺州市臨海市古城街道江濱東路513號;標稱生產企業(yè)名稱:臨海市雀島山泉飲水有限公司;標稱生產企業(yè)地址:臨海市杜橋鎮(zhèn)龍王村龍?zhí)犊印?/p>
(二)核查處置情況
1.調查處理情況:2021年7月1日臨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編號為No:F21060705)。同時責令對該批包裝飲用水(其它飲用水)進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產品控制情況:2021年6月10日當事人臨海市雀島山泉飲水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現發(fā)現剩余產品。當事人生產了該批次產品200桶,全部銷售給臨海市陶素芬桶裝飲用水經營部。2021年2021年7月2日當事人對臨海市陶素芬桶裝飲用水經營部就該批次產品發(fā)出召回公告,但臨海市陶素芬桶裝飲用水經營部表示該批次桶裝水已售完,由于銷售給散戶,銷售對象不確定,無法召回。
3.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生產經營上述檢驗不合格的包裝飲用水(其它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調查,已整改完成并對該款桶裝水重新送檢,銅綠假單胞菌項目已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120元;二、處以罰款670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經分析排查,造成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生產過程中從業(yè)人員操作不規(guī)范。當事人銷售給臨海市陶素芬桶裝飲用水經營部,而由于臨海市陶素芬桶裝飲用水經營部售出的桶裝水都是賣給散戶,無法追溯到顧客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