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要求十倍賠償,究竟是維權還是唯利,其行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2023年5月4日,林先生在某食品商店購買人參酒、鹿血酒、靈芝孢子粉,共計向該商店支付16000元。林先生經過查看,除靈芝孢子粉瓶頂處有生產日期外,其余的商品外包裝上均無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2023年5月6日,林先生向揚中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舉報,但調查期間,因該食品商店經營者離開揚中市,無法聯系到其經營者,導致無法進一步調查核實,故中止案件調查。
林先生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食品商店應當承擔十倍賠償,故訴至法院。
經法院查明,林先生在2022年至2024年期間在江蘇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揚中市轄區(qū)范圍內共有7起投訴舉報行為,且其以購買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曾多次對不同商戶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先生將食品商店銷售無相關標識商品的行為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舉報有利于維護食品安全,應予肯定。但結合林先生陳述其在購買時查看過案涉商品,即林先生在明知所購商品無生產廠家等信息的情況下仍購買了案涉產品,這與普通消費者的習慣明顯不符,同時從其購買案涉商品的數量、金額、投訴舉報、起訴等一系列的行為以及事實表明,林先生在食品商店處大量購買涉案商品并索賠的行為有別于一般的生活消費,故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對林先生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某食品商店返還林先生16000元。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不鼓勵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個別購買者以生活消費為名,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甚至妄圖通過法院勝訴判決反復獲利的“職業(yè)打假”行為,實則違反了誠信原則,實不可取。
而作為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誠信經營,切實履行產品質量審查的責任,共同營造穩(wěn)定、和諧的社會消費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