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清楚楚的報價
最后一算怎么多收了幾分錢?
商家:這都被你發(fā)現(xiàn)了?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10日,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的執(zhí)法人員收到舉報,反映在一家自選稱重菜的餐飲店內消費,感覺被多收了幾分錢。經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核查,當事人店內使用一臺ACS-15Ab型電子秤連接收銀機進行稱重結算。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10日期間,當事人店內公示的價格為全素人民幣1.98元/兩,半葷半素人民幣2.88元/兩,全葷人民幣3.88元/兩,多葷帶素人民幣3.48元/兩。2023年10月1日至案發(fā),當事人為達到多收價款且不引人注意、積少成多的目的,私下更改收銀系統(tǒng),使得實際收款價格高于店內公示價格,多收價款總計人民幣13146.31元。
法律分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七條、第十六條等規(guī)定,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提醒告誡
經營者不得實施以下價格欺詐行為
一是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二是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是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四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及其他價格信息;
五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是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七是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價格欺詐不僅損害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的利益,而且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經濟生活的紊亂,是市場監(jiān)管部門予以重點打擊的價格違法行為。(供稿: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