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寧波海關發(fā)布梅山海關關于浙江奧派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豐田(圖形)”商標權的汽車喇叭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甬梅關知字〔2021〕0023號)。
梅山海關關于浙江奧派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豐田(圖形)”商標權的汽車喇叭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甬梅關知字〔2021〕0023號)
當事人名稱:浙江奧派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816683103832
法定代表人:張錫順
地址:瑞安市國際汽摩配產業(yè)基地惠民路161號
2021年6月27日,浙江奧派克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汽車喇叭、汽車喇叭配件(電磁閥)(報關單號:310120210517815078)。經查驗,該批貨物中有“豐田(圖形)”商標的汽車喇叭1500個,價值38642元。豐田汽車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豐田(圖形)”(海關備案號:T2020-90187)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汽車喇叭上使用的“豐田(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豐田(圖形)”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報關單證一套、查驗記錄一份、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沒收當事人侵權貨物(“豐田(圖形)”商標的汽車喇叭1500個),并處罰款人民幣966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