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8月4日,濟南市市中區(qū)政府網刊登市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濟市中)市監(jiān)食罰〔2021〕32號),涉及山東家家悅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國華廣場店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yè)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違法企業(yè)地址 | 違法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濟市中)市監(jiān)食罰〔2021〕32號 | 山東家家悅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國華廣場店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 山東家家悅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國華廣場店 | 丁明波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旅游路29666號國華廣場1號樓地下一層 | 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3MA3TFR4N8W | 當事人銷售的購進日期為2021年4月15日的豇豆,經抽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應當予以處罰,但是由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免予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 已履行 | 市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