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合肥市瑤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行政處罰信息,涉及合肥波科特藥房有限公司銷售的防護用品未明碼標價案。
合肥波科特藥房有限公司銷售的防護用品未明碼標價案
當事人:合肥波科特藥房有限公司
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340102MA2TYMF3XH
主要違法事實:銷售的防護用品未進行明碼標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行政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114元;罰款5000元。
行政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行政處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轉賬或現(xiàn)金的方式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合肥市瑤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