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浙江省寧波市消保委近日發(fā)布寧波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侵犯個人信息依法行政處罰”案入選。
【關鍵詞】:侵犯個人信息
2019年8月,消費者林先生向奉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反映:自家房子裝修要安裝地暖,向奉化區(qū)一家地暖經銷商詢問報價,次日,該經銷商根據林先生家戶型進行了規(guī)劃并做了報價。隨后,林先生又向奉化區(qū)另一家同品牌的經銷商詢問報價時被告知其個人信息及房屋信息均被頭一家經銷商上傳至該品牌總部公司官網,總部為防止經銷商間低價競爭,不允許該品牌其他經銷商再接林先生業(yè)務。林先生表示很氣憤,他在毫不知情情況下被指定了經營者,且還不能進行選擇,要求第一家經銷商撤銷其在官網的信息。該經銷商不同意,于是向奉化局投訴。
經調查,奉化局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情況屬實。經營者認為該規(guī)定是總部定的,并沒有問題,不愿撤回信息。執(zhí)法人員告知,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未征求消費者同意,私自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隨后,經營者同意從官網撤銷消費者個人信息。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五十六條第九項規(guī)定所指的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行為。另外,當事人無法提供其宣傳的空調生產企業(yè)的榮譽和產品性能、榮譽、銷售狀況的依據,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當事人開展商品優(yōu)惠活動時,宣稱有原價和活動價的區(qū)別,卻無法提供原價的依據,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屬于《浙江省價格條例》第八條第七項所指的虛構原價的價格欺詐行為。
2020年1月22日,奉化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責令改正,罰款1000元;對其虛假宣傳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對其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罰款10000元,上述罰款合計41000元。
【案件評析】
隨著全球范圍內大數據產業(yè)的全面推進,公民隱私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日益凸顯。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及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和消費意愿,也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健康發(fā)展?!断ā访鞔_規(guī)定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經營者一方面因其經營性質掌握了大量的個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應的能力保護好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免受泄露,這既是其社會責任,也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如果存在未征求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私自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就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