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吃自助餐之前,相信多數(shù)人都是抱著吃回本的心態(tài)去的,結(jié)果往往是心有余而胃裝不小。不過,長沙的康先生卻因為“太能吃”,被一家自助餐廳列入黑名單。
據(jù)媒體報道,該自助餐廳的員工表示,老板不讓接待康先生,還揚言誰接待他誰來賠錢。除此之外,與康先生同行的朋友也不準消費??迪壬Q,他前幾次到店消費,一次吃了3斤多豬蹄,一次吃掉7、8斤蝦,一次吃光羊肉串,工作人員直接對他說“下次別來了”。之后康先生團購消費券再次進店,遭到了商家拒絕??迪壬硎咀约翰]有浪費,認為店家玩不起,歧視能吃的人。
對此,該自助餐廳工作人員表示,康先生吃得太多,每次來店里都會令店鋪虧幾百塊,小店經(jīng)不起他這么吃。該工作人員稱,餐廳不接待康先生,還因為康先生是美食主播,會一邊吃一邊直播。他直言道:“直播的人,不要進來了?!?/p>
那么,因為客人吃太多,商家拒絕消費合理嗎?商家以“客人吃太多”“私人企業(yè)虧不起”等理由拒絕已經(jīng)購買了消費券的顧客前來就餐,這種做法實屬不妥。但商家的行為并不會給消費者帶來損失,因此不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
從法律上講,商家是否有權拒絕顧客消費,取決于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締約義務。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僅對部分關系到居民基本生活的合同主體設置了強制締約義務。對于普通的交易主體,比如飯店、酒店,是沒有設立限制的。在事件中,若商家在康先生購買消費券之前就已經(jīng)向他告知“您已被拒入”,即商家的要約排除了康先生,那么康先生購買消費券的行為就不構(gòu)成承諾。在此情況下,雙方間的合同未成立,商家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另外,消費者進入餐廳消費應當以就餐為目的,否則經(jīng)營者有權拒絕提供服務。康先生在餐廳開直播,相比普通消費者而言,會占用更多的就餐時間和場地,就自助餐而言甚至占用超常的食材。此外,他的行為與《反食品浪費法》倡導的價值取向相悖,經(jīng)營者有權予以拒絕。
但從一般情況來看,商家與消費者間亦是一個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商家以“出售消費券”“自助就餐”等方式提出要約,消費者購買消費券的行為則應當視為承諾。商家對于已經(jīng)購買了公開發(fā)售的消費券的顧客,具有履行合同(提供餐飲服務)的合同義務,不能隨意解除合同(拒絕提供)。根據(jù)《民法典》合同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合同主體間或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間進行交易,都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如果商家在團購網(wǎng)站發(fā)布了團購信息,且沒有特別標注前往用餐的限制條件,比如對消費者的身高、體重或最大食用限量有限制聲明,則當消費者預付完款項,商家已經(jīng)接單的情況下,商家不可以再以事先未標明的條件、理由拒絕提供服務,否則商家就涉嫌違約。
食客需節(jié)制,商家要包容。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醒,要身體力行地弘揚勤儉節(jié)約的傳統(tǒng)美德,珍惜糧食,拒絕浪費,合理飲食,健康生活。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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