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吉林省市場監(jiān)管系統(tǒng)按照市場監(jiān)管總局統(tǒng)一部署,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嚴厲查處民生領域違法行為。現(xiàn)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長春市市場監(jiān)管局經開分局查處中鐵十三局技師學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案
案情摘要:當事人正在使用的電梯不能提供電梯使用登記證,沒有定期檢驗報告,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47000元。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
案例二
長春市市場監(jiān)管局朝陽分局查處吉林省健維生物制品銷售有限公司涉嫌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違法行為案
案情摘要:當事人借舉辦年會慶典之機,聘請食品相關專家宣傳該公司食品二氫槲皮素粉具有延緩衰老、治療腫瘤之功效,當事人所售產品二氫槲皮素粉為普通食品。當事人的商業(yè)宣傳行為容易引人誤解,將普通食品作為藥品進行宣傳。當事人的誤導消費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200000元。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
案例三
長春市市場監(jiān)管局寬城分局查處寬城區(qū)英鳳日用品百貨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違法行為案
案情摘要:當事人銷售的標記為“初心好太太”的家用燃氣灶具(型號1:CX-005燃氣灶,型號2:ZY-58A,CX-001燃氣灶),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氣灶具》標準。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未銷售的“初心好太太”型號為CX-005的燃氣灶(雙灶)和型號為JZY-58A,CX-001的燃氣灶具(單灶)各1臺;沒收違法所得120元;罰款46200元。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
吉林市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舒蘭市通達農機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乙醇汽油案
案情摘要:當事人銷售92號汽油,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檢測依據T/JTA/T 3-2021,乙醇含量參考值10.0±2.0,篩查結果3.00)。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乙醇汽油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未銷售的產品5.4噸;沒收違法所得7498.75元;罰款82693.29元。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yè)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yè)產品。
案例五
遼源市東豐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東源旺達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玉米面條案
案情摘要:當事人生產的玉米面條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玉米面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有關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30元;罰款50000元。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來源:吉林市場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