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一點評12類不公平格式條款
重慶市市場監(jiān)管局要求各培訓機構自查整改
本報訊 (謝旺江)近日,重慶市市場監(jiān)管局組織召開了全市校外培訓機構行政約談會,對15家重點校外培訓機構進行了集中約談。該局網(wǎng)監(jiān)處負責人對12類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了點評,并要求各培訓機構對照點評意見對使用的培訓服務合同進行自查,并及時予以整改。
近年來,校外培訓機構蓬勃發(fā)展,但相關消費投訴呈上升趨勢。2020年以來,重慶市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共受理與校外培訓有關的投訴、舉報、咨詢6256件,涉及虛假宣傳、亂收費用、合同違約等一系列問題。在合同方面,一些校外培訓服務合同涉及不公平格式條款,特別是交費后無論何種原因不予退費、受疫情影響培訓方式由線下面授直接改為線上授課不予退費等投訴較為集中。為回應社會關切,切實規(guī)范校外培訓市場秩序,維護廣大家長和學生的合法權益,重慶市教育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全市聯(lián)合開展了校外培訓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集中整治。
整治行動開展以來,重慶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全市40家重點校外培訓機構使用的培訓服務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了審查,組織召開合同格式條款專家評審會,邀請高校、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等法律理論和實務界的專家,對涉嫌不公平的格式條款逐一研究,梳理出12類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
根據(jù)點評,5種培訓機構合同中的類似格式條款內(nèi)容,均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有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之嫌,具體包括:通過試聽后繳費報名的學員,學費不退;線下面授改線上培訓,學費不退;允許學員轉專業(yè),但不退學不退費;無法正常上課而停課,不退費;培訓機構有權更換輔導老師,學員方不得退學退費。
3方面情形條款有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的嫌疑。
一是培訓機構要求學員方維護其聲譽、形象的類似條款內(nèi)容,有加重消費者責任之嫌;培訓機構不承擔學員方在教室外的損害的類似條款,有免除或減輕培訓機構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之嫌;任何情況下,培訓機構對協(xié)議所承擔的違約賠償金額的總額不超過最后一次充值額的類似條款,有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的嫌疑。
二是培訓機構未按約定開展培訓業(yè)務,學員方僅有權解除合同;培訓過程中,培訓機構有其他違約情形的,也僅為退還尚未完成的有關培訓費用,沒有違約責任;而學員方未按約定期限支付費用,則要支付滯納金,且超過30日未支付的,則培訓機構有權解除協(xié)議并要求學員方賠償培訓費總額50%的金額等類似條款,雙方違約責任的設定不對等,顯然免除了培訓機構自身的違約責任,有免除培訓機構自身責任之嫌。
三是如果學員方無法提供有效收費憑證,培訓機構不退款的類似條款,有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之嫌。培訓機構任意使用學員的教學肖像,學員不得有異議的類似條款,侵害了受訓學員的肖像權,有擴大培訓機構自身權利之嫌。學員方提供的信息有虛假,培訓機構有權不退款并解除合同的類似條款,有擴大培訓機構自身權利之嫌。
《中國質(zhì)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