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又稱勞務貿易,指國與國之間互相提供服務的經濟交換活動。服務貿易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服務貿易是指一國以提供直接服務活動形式滿足另一國某種需要以取得報酬的活動。
廣義的服務貿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動,也包括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在沒有直接接觸下交易的無形活動。服務貿易一般情況下都是指廣義的。2016年2月,國務院印發(fā)《關于同意開展服務貿易創(chuàng)新發(fā)展試點的批復》,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哈爾濱新區(qū)、江北新區(qū)、兩江新區(qū)、貴安新區(qū)、西咸新區(qū)等省市(區(qū)域)開展服務貿易創(chuàng)新發(fā)展試點,試點期為2年,自國務院批復之日起算。
西方學者對服務貿易概念的探討是從“服務”本身的概念開始的。霍爾指出:“服務是指人或隸屬于一定經濟單位的物在事先合意的前提下由于其他單位的活動所發(fā)生的變化。服務的生產和消費同時進行,即消費者單位的變化和生產者單位的變化是同時發(fā)生,這種變化是同一的。服務一旦生產出來必須由消費者獲得而不能儲存,這與其物理特性無關,而只是邏輯上的不可能……”
上世紀80年代中期,巴格瓦蒂(].N.Bhagwatti)(1984年)及桑普森(G.Sampson)和斯內普(R.Snape)(1985年)相繼擴展了霍爾的“服務”概念,他們把服務區(qū)分為兩類:一類為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務,另一類為不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務。以此為基礎,巴格瓦蒂將服務貿易的方式分為4種:(1)消費和生產者都不移動的服務貿易;(2)消費者移動到生產者所在國進行的服務貿易;(3)生產者移動到消費者所在國際性服務貿易;(4)消費者和生產者移動到第三國進行的服務貿易。桑普森和斯內普對服務貿易的分類同巴格瓦帝基本相同,只是把服務消費者換成服務接收者,并且它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與此相類似,1987年格魯柏(H.G.Grubel)則直接把服務貿易定義為人或物的國際流動。
上述服務貿易的定義抓住了服務貿易的特征,即服務和貿易者的不可分,可以把服務貿易同傳統(tǒng)的貨物貿易清楚地區(qū)別開來。但是,關于服務貿易的定義,僅僅探討至此是不夠的,因為它存在明顯的缺陷,即無法把服務貿易同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區(qū)分開。為了克服這一缺陷,巴格瓦蒂等人把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區(qū)分為暫時流動和永久流動,認為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暫時流動為服務貿易,而生產要素的永久流動則不屬于服務貿易。資本在國際間的永久流動是國際直接投資,人力在國際間的永久流動則是國際移民。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