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鞠 實
有反映,有協(xié)調,有退費。首先需要肯定的是,面對酒店等經營商家的“趁災漲價”,當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迅速行動,進行事實調查并協(xié)調商家退還多收顧客的費用,他們重視民意、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做法和態(tài)度,值得肯定。
對該酒店“趁災漲價”,社會上有一種模糊的認識,認為這是商家的經營自由權。因為在目前市場放開的情況下,客房制定和執(zhí)收什么價格是商家的自由,包括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內,無權進行干涉。真的是這樣的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講,半途漲價涉嫌違法。消費者已經入住酒店,等于酒店與消費者已形成了事實的一定價格的服務合同關系,在服務合同生效期間,經營者不得隨意漲價。具體到此次事件,消費者李恒已經入住當事酒店,且酒店第一天標間價格是120元/晚,第二天續(xù)費時卻無理由突漲到150元/晚,無疑是私自漲價,違反合同誠信原則。
其次,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成本合理制定,不得違反規(guī)定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guī)定》明確指出,商品的價格和服務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超過同一地區(qū)、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的規(guī)定。但在此次的住宿客房“趁災漲價”中,有的酒店在其服務項目內容沒有明顯改變,或者說經營成本并沒有顯著提升的情況下,價格卻比前日突然上漲,超出了相近地區(qū)、相同時間、相同檔次商品或服務的平均價格和利潤率,違反了不得牟取暴利的限制性要求,實屬“趁災打劫”,涉嫌非法牟取暴利,理應受到執(zhí)法部門的嚴厲查處。
再者,這樣的漲價是在涿州等地洪災嚴重、其他方面大力支援救災的關鍵緊張時刻,商家針對需求增加的消費者漲價,屬于惡意的“捅刀”行為,不符合有難同當、同舟共濟的基本道德和倫理,也與正常的商業(yè)倫理背離,對自身的商業(yè)信譽是一種傷害。
因此,面對此次酒店“趁災漲價”,基層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其調查和協(xié)調退款當然必要,但這還不夠,接下來還需要對其涉嫌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深入調查,并據實進行嚴肅處分或嚴厲教育等。
此外,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在突發(fā)災情和抗災救災的緊要關頭,該酒店用突擊漲價的方式宰客牟利,是短視行為。在消費選擇早已多元化的背景下,這也許能取得一時的效益,但長遠看這只能是自傷行為,將更快促使消費者“用腳投票”,斷送的是更長久的前途和“錢途”。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