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2023年10月31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24期)。
寧波市鄞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24期)
寧波市鄞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信息公告(2023年第 11期),涉及7家生產經(jīng)營單位8批次食品不合格,現(xiàn)將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寧波市鄞州邱隘科佳水果店銷售的芒果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邱隘科佳水果店銷售的芒果,抽檢項目中戊唑醇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 限量》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芒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經(jīng)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jiān)處罰〔2023〕947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64元;2.罰款3000元。
二、寧波市鄞州姜山小邱豆淀粉加工坊生產銷售的粉皮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姜山小邱豆淀粉加工坊銷售的粉皮,抽檢項目中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 Al 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 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粉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屬于生產經(jīng)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jiān)處罰〔2023〕1017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60元;2.罰款8000元。
三、寧波市鄞州邱隘世紀百聯(lián)超市銷售的甜大蒜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邱隘世紀百聯(lián)超市銷售的甜大蒜,抽檢項目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使用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甜大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構成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jiān)處罰〔2023〕816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50.08元。
四、寧波市鄞州邱隘仟輝副食品店銷售的八角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邱隘仟輝副食品店銷售的八角,抽檢項目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使用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八角,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構成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jiān)處罰〔2023〕1077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違法所得278元。
五、寧波市鄞州中河程軍餐館銷售的河鯽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中河程軍餐館銷售的河鯽魚,抽檢項目中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 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河鯽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屬于經(jīng)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jiān)處罰〔2023〕1047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罰款10000元。
六、寧波鄞州成超蔬菜水產有限公司銷售的山藥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鄞州成超蔬菜水產有限公司銷售的山藥,抽檢項目中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 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山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jiān)處罰〔2023〕985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27元。
七、寧波市鄞州東郊王守敏煙酒商行銷售的鐵棍山藥和芒果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東郊王守敏煙酒商行銷售的鐵棍山藥,抽檢項目中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 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銷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 殘留限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鐵棍山藥和芒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屬于經(jīng)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jiān)處罰〔2023〕1029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02.5元。
寧波市鄞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