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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龍巖市市場監(jiān)管局發(fā)布2023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2023-12-19 10:55:48 龍巖市場監(jiān)管

          2023年以來,龍巖市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強化專利行政保護力度,提升執(zhí)法辦案質量與效率,有力震懾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營造良好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和營商環(huán)境。根據知識產權執(zhí)法工作情況,遴選一批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現予以發(fā)布。

          案例一

          龍巖市新羅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龍巖某汽車公司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15日,新羅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專項行動安排,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fā)現當事人銷售假冒專利的汽車貫穿尾燈,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經查明:當事人公司的業(yè)務員于2023年4月從廈門一家公司購進了外包裝標注“4S專供 21款Q5(專車專用)專利號202030465614.8”字樣的貫穿尾燈2套用于銷售,當事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钡牧x務,未對上述貫穿尾燈的專利進行查驗。執(zhí)法人員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查詢,無法查詢到“202030465614.8”的專利信息。至案發(fā)時止尚未銷售,沒有違法所得,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汽車貫穿尾燈的進貨來源。

          處罰決定:當事人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和《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帶有上述專利標識的汽車貫穿尾燈,銷毀帶有涉案專利標識的產品包裝,并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體現了一線執(zhí)法人員在專利案源發(fā)現方面的高度敏感性和固定證據的及時性。該案并非來源于其他權利人的舉報或請求,而是來源于執(zhí)法人員在開展雙打檢查工作過程中的主動作為。執(zhí)法人員在現場發(fā)現有標注專利產品時,通過互聯網進行查詢核驗,快速鎖定存在問題的產品,及時固定相關證據。

          案例二

          龍巖市新羅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廈門某公司假冒專利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8日,新羅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新羅區(qū)某工地進行檢查,檢查中發(fā)現有涉嫌假冒專利的百葉窗產品。當事人系案涉百葉窗的供應商,某工地部分百葉窗系當事人負責銷售及安裝,其為固定不可開閉式百葉窗。若需安裝空調外機時,應將百葉片從卡碼上拆卸下來方可安裝。百葉片卡碼上凸刻有“專利號:ZL 202222209314.5”,共計安裝有卡碼2036個,卡碼成本為1.5元/個,總成本共計3054元。專利號“ZL 202222209314.5”為實用新型專利,其名稱為“一種裝配式可開閉空調機位百葉窗”,專利主權利要求內容為“一種裝配式可開閉空調機位百葉窗,其特征在于:包括轉動裝配柱和若干條形葉片,所述條形葉片間隔排列并卡接在兩根所述轉動裝配柱之間,所述轉動裝配柱由圓形立柱、葉片卡接件和轉動件裝配而成,所述葉片卡接件由一體成型的卡條和U型卡件組成,所述U型卡件在所述卡條前側沿縱向間隔排列,所述U型卡件用于卡接所述條形葉片,所述卡條的背側卡設在所述圓形立柱上,所述圓形立柱的兩端均通過手擰螺栓相對固定有所述轉動件,所述轉動件前側開設有讓位口,所述圓形立柱從所述讓位口脫出或推入,所述轉動件分別轉動安裝于空調機位的上墻板和下墻板?!碑斒氯藛为氃诳ùa上標注該專利號,并且最終裝配完成的百葉窗形態(tài)為固定不可開閉式百葉窗,不具有轉動結構,與當事人的專利主權利要求中所述形態(tài)完全不一致,且當事人并未取得該形態(tài)百葉窗的相關專利。

          處罰決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guī)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無違法所得,且已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典型意義:該案核心點在于專利主權利要求中所述的保護范圍是否與當前商品的形態(tài)一致。本案中,正是基于案涉商品的形態(tài)與專利主權利要求中的形態(tài)截然不一致,最終認定其行為構成假冒專利。

          案例三

          武平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武平縣某醫(y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3年2月21日,武平縣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武平縣某醫(y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開展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擺放的“奢泉美玻尿酸水光補水面膜”外包裝標有:專利號:ZL201911107707.1;專利對應成分或工藝:香菇(LENTINUS EDODES)菌絲體提取物等內容。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標注為:ZL201911107707.1的專利號不存在,2019111077071號專利申請在案件查處期間處于實質審查階段,未被授予專利權。該面膜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是220927,2025/09/28。截至2023年2月21日案發(fā)時,當事人以40元/盒的價格共銷售1盒上述產品,剩余5盒尚未銷售,貨值金額為240元。

          處罰決定:當事人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0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當事人是一家擁有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的合規(guī)醫(yī)療美容機構,涉案產品又是化妝品領域中的面膜產品。故在查處本案過程中,查明當事人是在實施醫(yī)療美容服務的過程中對消費者使用該面膜以達到一些輔助的醫(yī)療美容效果還是對外銷售的性質尤其重要,如果是在使用環(huán)節(jié),那么不宜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經過執(zhí)法人員調查取證,參照當事人的經營范圍,認定當事人有對外銷售該面膜,且當事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之規(guī)定,履行驗明專利標識的義務,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能予以免責,故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決定。

          案例四

          武平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武平縣某農資經營部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3年9月6日,武平縣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武平縣某農資經營部開展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該店經營場所內待售的“施立沃”復合肥料外包裝標有:中國專利技術ZL99113382.X。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專利號為99113382.X的專利權已于2019年11月22日終止。該施立沃復合肥料生產日期是2022年12月8日,專利失效已達37個月。當事人于2022年12月18日從福建某復合肥有限公司以2580元/噸的價格購進4噸“施立沃”復合肥料,規(guī)格:50千克/包,共80包,購進價格129元/包,購貨款共計10320元。截至2023年9月6日案發(fā)時,當事人以160元/包的價格已對外銷售5包上述產品,銷售金額合計800元整。剩余75包待售,貨值金額為12800元。

          處罰決定:當事人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800元,并處罰款22000元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本案涉案產品是農資領域的復合肥產品,其標注的專利標識在有效期屆滿終止后,繼續(xù)在新生產的包裝上使用,且逾期37個月之久,結合當事人筆錄,其明確表述:“該專利權終止的情況下仍然繼續(xù)銷售”,可以認定當事人明知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仍繼續(xù)銷售,且貨值金額較大(12800元),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800元并處罰款22000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五

          龍巖市新羅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處理邯鄲市某貿易公司與龍巖市某貿易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請求人邯鄲市某貿易公司分別于2022年02月08日、2022年04年01日,獲得名稱為酒瓶(賜)、酒瓶(樽)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130658910.X、ZL202130659020.0。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3年2月21日,新羅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收到市局移送的外省跨區(qū)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龍巖市某貿易公司在網絡上銷售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的產品。新羅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立案后,依法審查專利權人侵權處理請求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后,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被請求人經營方式為純粹的網絡“一件代發(fā)”方式,所經營的所有產品均無庫存,且相關銷售記錄查無。由于請求人在外省,無法到場調解,執(zhí)法人員通過微信、電話、郵寄送達等方式溝通調解,被請求人同意立即下架且不再在網上發(fā)布銷售請求人請求處理的涉嫌侵權2件專利產品,雙方快速達成協(xié)議,簽訂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xié)議書并表示滿意。

          典型意義:該案糾紛源于網絡交易平臺,當事人雙方亦不在同一區(qū)域。近年來,我國專利申請、授權量快速增長,同時也伴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網絡交易平臺涉及的專利侵權急劇增多,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是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拓展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渠道,強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機銜接。行政調解是相對柔性的糾紛解決方式,處理方式更加靈活。此案當事人跨越“兩省兩地”的距離,執(zhí)法人員借助現有互聯網、通訊等手段,以“零”距離的接觸方式促成雙方簽下了調解協(xié)議,以便利性、合規(guī)性、合法性的法律手段破解當事人的地域困難、時間困難,讓糾紛雙方感受行政溫度。

          (責任編輯:加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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