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消費者王先生今年9月與家人入住顧山某旅店,其家人被衛(wèi)生間頂部掉落的木塊砸中頭部受傷,要求旅店賠償2000元,被旅店負責人拒絕,遂王先生投訴至江陰市消保委顧山分會。
處理過程及結果
分會工作人員接訴后立即聯(lián)系商家負責人了解事情經過。旅店負責人表示,王先生家人在旅店衛(wèi)生間被木塊砸傷后,旅店工作人員就及時陪傷者到醫(yī)院進行拍片檢查處理,醫(yī)生檢查表示并無大礙,旅店也支付了相關診療費用近200元,但雙方對事情后續(xù)處理未能達成一致,旅店認為事情發(fā)生后第一時間便帶傷者至醫(yī)院檢查處理并支付相關費用,檢查下來也無大礙,并給予調換房間并提出減免相關住宿費用,但王先生仍然要求賠償2000元,旅店負責人表示不能接受。
了解到相關情況后,分會工作人員組織雙方調解并指出,旅店作為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旅店因安全隱患造成顧客受傷作出賠償這是應盡的義務,且除了醫(yī)藥費,還需考慮交通費、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誤工費等一系列費用;同時商家在顧客受傷后,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并支付相關費用,且傷者檢查下來萬幸無大礙,商家還減免了相關住宿費。分會工作人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商家賠償消費者1000元,雙方和解。
法規(guī)鏈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
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來源:江陰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