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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一案例入選全國涉民營企業(yè)、民營企業(yè)家人格權保護典型案例

          2023-10-18 21:28:19 杭州中院

          2023年10月1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涉民營企業(yè)、民營企業(yè)家人格權保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發(fā)布的6個典型案例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某科技公司訴某文化公司、某傳媒公司名譽權糾紛案成功入選!該案認定網絡自媒體蹭熱點,編造虛假信息,侵害民營企業(yè)聲譽,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涉民營企業(yè)、民營企業(yè)家人格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1 網絡自媒體蹭熱點,編造虛假信息,侵害民營企業(yè)聲譽,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某科技公司訴某文化公司、某傳媒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2 基于不當目的注冊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標構成對他人姓名權和人格尊嚴的侵害——謝某訴陳某人格權糾紛案

          案例3 懲治網絡侵權行為,維護民營企業(yè)名譽權——某通訊器材公司訴閆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4 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發(fā)布貶損性、侮辱性言論,構成侵害企業(yè)名譽權——某文化創(chuàng)意公司訴王某某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5 規(guī)制短視頻帶貨行為,保護民營企業(yè)商譽——某食品有限公司訴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業(yè)詆毀糾紛案

          案例6 同業(yè)競爭者虛假投訴造成對方損失,構成商業(yè)詆毀——某網絡公司與某生物公司商業(yè)詆毀糾紛案

          某科技公司訴某文化公司、某傳媒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某森林”項目系原告某科技公司發(fā)起、推動的綠色、低碳公益項目。2021年5月6日,被告某文化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發(fā)布文章,稱原告利用全國用戶積攢碳排放指標,再將排放指標賣給重污染企業(yè),幫助重污染企業(yè)污染環(huán)境等。該文章發(fā)布后,閱讀量超7萬余次,不少讀者留言質疑、否定“某某森林”項目。此后,某文化公司又將案涉文章轉發(fā)于其在今日頭條號等運營的多個自媒體平臺賬號中。2021年5月8日,網絡自媒體某傳媒公司也在其微信公眾號等多個自媒體賬號中轉發(fā)了案涉文章。

          某科技公司曾就案涉事件發(fā)布澄清說明,并向某文化公司、某傳媒公司發(fā)送律所函,但收效不佳,遂以兩公司侵犯名譽權,損害“某某森林”綠色公益項目聲譽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文化公司發(fā)布案涉文章的前述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社會公眾在“某某森林”小程序中種下的虛擬樹,原告將通過捐贈款項方式交由合作方中國綠化基金會等公益組織進行實際種植,原告對“某某森林”項目種下的綠植不享有財產性權利,更不因此獲得碳排放指標,且從未以此進行過碳匯交易。某文化公司發(fā)布不實信息的行為,已導致原告及“某某森林”綠色公益項目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對原告名譽權構成了侵害。兩被告公司的網絡自媒體賬號存在長期固定的轉載、引流關系,有共同開展廣告推廣等商業(yè)行為,且自媒體賬號經營者存在相互出資及人員任職交叉等情形,可以認定兩被告在主觀上對于侵權文章的撰寫、轉載和擴散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客觀上實施了具有協(xié)同性的侵權行為,結果上共同導致了虛假信息在網絡空間的廣泛傳播,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刪除案涉文章、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數字時代人們習慣淺閱讀、快閱讀,自媒體數量劇增,輿論影響力大。部分網絡自媒體為博取眼球,對熱點事件進行惡意消費,有些甚至形成“蹭熱度-引流量-漲粉絲-變現”的灰色流量營銷產業(yè)鏈,并通過搭建自媒體矩陣在不同自媒體平臺同時發(fā)布虛假、不實信息,對企業(yè)和企業(yè)家的聲譽造成嚴重沖擊,極大損害了企業(yè)通過大量投入和長期經營打造的良好形象。本案對網絡自媒體惡意侵害知名企業(yè)名譽權的認定標準以及網絡自媒體賬號之間相互引流的共同侵權行為認定進行了有益探索,有利于依法懲治對民營企業(yè)的誹謗、污蔑等侵權行為,有利于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yè)履行社會責任、積極投身社會綠色公益事業(yè)、為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貢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

          (責任編輯: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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