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zhì)量新聞網(wǎng)訊 2023年2月14日,紹興海關發(fā)布關于新昌縣昌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紹關緝違字〔2023〕000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紹興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紹關緝違字〔2023〕0003號
當事人:新昌縣昌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悅,海關編碼3306969D2L。
地 址: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羽林街道新巖路6號。
2022年11月,當事人委托嵊州百凱商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紹興海關申報進口一批貨物,報關單號296320221000000221,申報品名紡機配件(綜絲),申報商品編號8448499000,申報數(shù)量2752.33千克,申報金額60052美元,關稅稅率為3%,已繳納稅款合計70195.21元人民幣。經(jīng)查,上述紡機配件應歸入商品編號8448420000,進口關稅稅率為6%。
經(jīng)我關計核,上述涉案貨物違法貨物價值512994.69元人民幣,漏繳稅款14518.73元人民幣。
以上行為有進口報關單、稅單復印件資料、貨物購匯付匯記錄、歸類認定書、報關單項下合同箱單發(fā)票復印件、進口設備委托報關協(xié)議等復印件資料、稅款計核證明書、情況說明、查問筆錄、詢問筆錄、身份證明資料等為證。
鑒于當事人在調(diào)查期間如實說明違法事實、主動提供材料,并主動繳納足額擔保,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所列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
當事人未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貨物商品編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所列之違規(guī)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商品編號申報不實的行為罰款人民幣9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