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金華海關發(fā)布關于義烏市海瑾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NEUTROGENA”商標標識香皂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金關知字〔2021〕03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華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金關知字〔2021〕039號
當事人名稱:義烏市海瑾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證件號碼:91330782MA8G4C4A8E
法定代表人:陳龍卿
單位地址:浙江省義烏市江東街道江南三區(qū)16棟6號2樓
當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金華海關申報出口貨物(報關單號:292020210000202997)一批。海關經查驗,發(fā)現標有“NEUTROGENA”商標標識香皂2160塊。當事人不能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guī)購買證明。商標權利人強生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NEUTROGENA”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提交了相應的擔保。我關于2021年10月29日扣留該批侵權貨物。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香皂上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NEUTROGENA”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貨物價值人民幣6480元。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報關單》(編號:292020210000202997)、《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授權委托書、代理報關委托書、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查問筆錄、企業(yè)情況說明及隨附交易資料等證據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關決定沒收標有“NEUTROGENA”商標標識香皂2160塊,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玖佰柒拾肆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金華海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