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馬鞍山市英才幼兒園食堂。
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馬市監(jiān)稽罰字〔2021〕89號
當事人姓名:陶友新
當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
我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10:30前往馬鞍山市英才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見當日早餐留樣。當事人涉嫌未按要求進行食品留樣,為查明事實,經局領導批準,于12月17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根據民辦幼兒園籌設書及馬鞍山市英才幼兒園出具的證明,認定投資人陶友新為馬鞍山市英才幼兒園主要負責人。
經查,該園食堂2020年12月11日早餐未按要求進行留樣。
我局于2021年2月8日向陶友新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當事人涉嫌未按要求進行食品留樣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管理規(guī)定》(第45號)第四十條:“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柜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的規(guī)定。
本案無自由裁量適用條款。
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十條,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要求留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钡囊?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