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記者 陳娟女) 8月18日,上海海關網(wǎng)站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密爾克衛(wèi)化工供應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36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密爾克衛(wèi)化工供應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受上海堯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10月12日及2018年10月24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氨基酸保濕劑二票,申報運費分別為237.30美元及934.20美元,報關單號分別為223320181001328758及223320181001392112。經查,上述進口貨物的實際運費分別為人民幣6973.62元及人民幣34293.70元,與申報不符。
經海關核定,上述二票進口貨物少報運費的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33334元,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7846.86元。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稽查通知書、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貨物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決定:科處當事人罰款人民幣4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