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寧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裝廠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藥品包裝用復合膜(批號:20210717)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 |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yè)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桂藥監(jiān)生稽罰〔2024〕1號 | 南寧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裝廠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藥品包裝用復合膜(批號:20210717)案 | 南寧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裝廠 | 9145010870860554XT | 陳汝舜 | 當事人于2021年7月17日生產批號20210717的低密度聚乙烯藥品包裝用復合膜225.6kg(30卷,15箱);2021年7月28日當事人將上述批次產品以30.0元/kg的單價全部銷售給廣東逢春制藥有限公司,收入貨款合計6768.0元;2021年8月8日廣東逢春制藥有限公司退回11kg(4箱),當事人已對上述11kg退貨產品進行了銷毀處理,現場檢查時倉庫無庫存。當事人2022年12月29日發(fā)出產品召回通知書后,當事人2023年2月15日從廣東逢春制藥有限公司召回上述批次產品147.1kg,截至目前上述產品庫存147.1kg。因此,當事人銷售上述批次產品共67.5kg,銷售單價為30.0元/kg,獲得違法所得2025.0元。產品的貨值金額6768.0元。 |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 主動履行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2024年1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