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雖然僅有二字之差,但在法律界,兩者涵蓋了不同的范疇,有著嚴格的區(qū)別。
首先,兩者都是產品經營者違反產品質量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產品質量責任”著重于“質量責任”,意即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章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產品責任”則著重強調“賠償責任”,也就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應于《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僅涉及民事責任領域。
“產品質量責任”發(fā)生于以下三種情況:1、違反默示擔保義務。默示擔保義務是指法律、法規(guī)對產品質量所作的強制性要求,也是對產品內在質量的基本要求。比如我國實行的強制性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即使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未涉及此類約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這種義務。2、違反明示擔保義務。明示擔保義務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各種公開的方式,就產品質量向消費者所作的說明或陳述。這些方式包括合同約定、產品標識、說明書、展示實物樣品以及廣告宣傳等。如果產品質量不能達到承諾的標準,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產品存在缺陷?!懂a品質量法》上的“缺陷”概念定義于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因產品存在缺陷,無論是否造成消費者的損害,均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責任”,《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十分明確,僅發(fā)生于“產品存在缺陷且缺陷產品造成了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情形下。因此,如何對此種侵權賠償責任進行歸責,也就是說使用什么樣的標準和依據來認定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顯得十分重要?!懂a品質量法》區(qū)分生產者和銷售者,規(guī)定了不同的歸責原則。1、生產者的嚴格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币簿褪钦f,無論生產者處于什么樣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是一種嚴格責任。但嚴格責任不同于絕對責任,它仍然是一種有條件的責任。該條第二款同時規(guī)定了法定免責條款,即“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⑴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⑵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⑶江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上不能發(fā)現缺陷的存在的。”2、銷售者的過錯責任?!懂a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钡N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履行相關檢查驗收及保管義務,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該條第二款同時規(guī)定,“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笨梢姡@里的過錯是一種推定過錯,銷售者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