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任 浩
近期有群眾投訴稱A超市銷售未經3C認證的插座產品,質監(jiān)部門對A超市調查取證后發(fā)現,A超市于去年8月由B廠購入共計50個該型插座產品,在檢查前已售出19個。
調查中A超市遞交了申辯材料,認為銷售插座產品的行為沒有違規(guī),原因有兩點:
1.涉案產品品名為電源轉換器,產品上未標注是3C產品;
2.國家認監(jiān)委2007年第9號公告《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描述與界定表》中的“插頭插座(家用和類似用途)”產品備注中已注明“適用標準為GB2099.1、GB2099.2、GB1002、GB1003”,且“不適用于:非標準孔型插座(即,插座插孔不符合GB1002、GB1003)、非我國標準插頭”。而涉案產品是借鑒GB2099.3-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插頭插座第2部分:轉換器的特殊要求》生產的新產品,不屬于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范圍。
因為該案的涉案產品俗稱萬用接線板,插座部分能兼容各類插頭而在社會上還有相當大的市場,所以對該案的定性及處理一是關系到法律法規(guī)的權威性,二是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安全。為此,筆者查閱了相關材料,認為涉案產品屬于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范圍,應取得3C認證后方可出廠銷售,應依據《認證認可條例》對A超市進行查處。理由有以下四點:
1.涉案產品不是GB2099.3-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插頭插座 第2部分:轉換器的特殊要求》標準中的“轉換器”。
在GB2099.3-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插頭插座第2部分:轉換器的特殊要求》的3.101有“轉換器”的定義:“由一個插頭部分和一個或多個插座部分兩者作為一個整體單元所構成的移動式電器附件”,而涉案產品線纜長度2米,這正好符合GB2099.1-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插頭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電線加長組件”的定義:“一根帶有一個插頭和一個一位或多位移動式插座的軟纜組成的組件”。所以涉案產品應認定為電線加長組件。
2.雖然涉案產品外包裝標注有“符合GB2099.3-1997標準”字樣,但是如上所述,根據涉案產品的實際特征,應界定為涉案產品“電線加長組件”,所以應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GB2099.1-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插頭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規(guī)定,并且依據該標準9.1規(guī)定:“單相插頭插座應符合GB1002的要求,三相插頭插座應符合GB1003的要求”。所以,該涉案產品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中“插頭插座(家用和類似用途)”范圍,應通過3C認證。
3.涉案產品作為“電線加長組件”,涉案產品的插座部分屬于俗稱的萬用插座,并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GB1002-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單相插頭插座型式、基本參數和尺寸》的要求,所以實際上是國家禁止生產和使用的產品,也不能取得3C強制性產品認證。但是,我們認為不能因為該產品“不能”取得3C強制性產品認證從而認為該產品不應取得3C強制性產品認證。這是因為:首先,制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huán)境”,而正是由于涉案產品插座部分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GB1002-2008,插孔過大并且插頭與插座接觸面積較小,容易引起觸電事故和火災,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所以國家才出臺相關標準進行規(guī)范。
4.即使是“轉換器”,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0年5月31日《關于國家標準GB2099.3-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插頭插座第2部分:轉換器的特殊要求》建議的復函(國標委工二函〔2010〕10號)的回復:“2010年6月1日起生產的家用和類似用途插頭插座轉換器產品必須符合GB2099.3-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插頭插座 第2部分:轉換器的特殊要求》;2010年6月1日后生產的不符合GB2099.3-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插頭插座第2部分:轉換器的特殊要求》的家用和類似用途插頭插座轉換器產品為不合格產品”,也應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筆者認為本案例還要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向群眾大力宣傳使用合格插座的安全意義和選購常識,引導群眾不要圖方便而忽視安全;二是質監(jiān)部門應該在生產和流通領域加大對生產、銷售不合格插座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法律的權威,保證健康的市場環(huán)境。
?。ㄗ髡邌挝唬簭V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中國質量技術監(jiān)督》2014年1月刊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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