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菁 菁
近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了歐洲委員會第348/2013號規(guī)例,把8種須獲授權才能使用的有害物質納入《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guī)》(簡稱REACH法規(guī))附件XIV內。
REACH法規(guī)訂明,載于附件XIV內須獲授權使用的物質包括:根據第1272/2008號規(guī)例,即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規(guī)例(CLP規(guī)例),符合致癌、誘變和/或生殖毒性物質分類準則的物質;持久性、生物積聚性及毒性物質;高度持久性及高度生物積聚性物質;或有科學證明會嚴重損害人體健康或環(huán)境的物質。
歐洲委員會第348/2013號規(guī)例把以下8種物質納入附件XIV清單內:三氯乙烯、三氧化鉻、三氧化鉻產生的酸類、重鉻酸納、重鉻酸鉀、重鉻酸銨、鉻酸鉀及鉻酸納。
此外,在特定日期(附件XIV清單內每項物質都會設定特定日期)后,附件XIV上的物質不能被使用或者再投放市場。除非有特別情況,否則這些物質只有獲得特定用途授權或獲得授權豁免后,才能投放市場。歐洲委員會有權決定給予或拒絕授權。列入授權清單物質的生產商、進口商或下游使用者,可以提出授權申請。附件VIX清單列明了申請的最后限期,通常是特定日期前18個月。
根據相關要求,申請人必須證明有關物質的使用風險能夠被有效控制,才可獲得授權。即使風險未能被有效控制,但若使用該物質的社會經濟效益大于風險,以及未有合適代替品或科技取代該物質,申請人仍可獲得授權。
下游使用者(例如在生產制品時使用該物質的使用者)只可在獲得授權的用途上使用該物質。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下游使用者必須向獲得授權的公司取得該物質,并符合授權使用條件。同時,這些下游使用者必須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通報正在使用授權物質。此外,下游使用者也可自行申請授權。
附件XIV未有禁止含有清單內物質的半制成品或制成品進口到歐盟。若歐盟禁止進口這些半制成品或制成品,將會列明于REACH規(guī)例的附件XVII內,而并非附件XIV。
《中國質量技術監(jiān)督》2013年7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