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0月11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金塘分局發(fā)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6期)。
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金塘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6期)
根據(jù)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抽檢,對金塘轄區(qū)內抽樣編號為DBJ23330900300535926的1批次生花生米不合格食品相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經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舟山市金塘學光小吃店(經營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qū)金塘鎮(zhèn)瀝港消費品綜合市場15-16號)1批次生花生米黃曲霉素B1實測值為27.5μg/kg,標準指標為≤20μg/kg,該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生產經營環(huán)節(jié)
2023年7月4日,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受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對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qū)金塘鎮(zhèn)瀝港消費品綜合市場15-16號的舟山市金塘學光小吃店進行食品抽樣。2023年7月17日,本局收到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的檢驗報告(SP-ZR231283),當事人被抽檢的生花生米黃曲霉素B1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7月18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xiàn)場檢查,并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不合格結果通知書》(舟金市監(jiān)食檢告【2023】7號),并告知了申請復檢的途徑和時限。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查明,2023年7月4日,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受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對當事人經營使用的食品進行抽檢,現(xiàn)場抽取食品四種,其中生花生米共抽取4.89kg(其中檢樣3.26kg,備樣1.63 kg),抽樣單價為15元/kg,并向當事人支付生花生米買樣費73.35元。上述批次生花生米系當事人從舟山市金塘甬綠超市采購,采購日期為2023年7月3日,采購單價為15元/kg,采購總量為8.5kg,采購總價為127.5元。除被抽樣的4.89kg生花生米外,該批次剩余的3.61kg生花生米均作為制作胡辣湯、八寶粥及豆?jié){的原料使用,未被單獨銷售。故,當事人經營使用上述3.61kg生花生米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綜上,當事人可供查實的違法所得共計73.35元。
當事人經營使用的生花生米經檢驗生物毒素黃曲霉素B1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屬于經營生物毒素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jù),依據(jù)《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規(guī)范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73.35元;
二、罰款3000元。合計罰沒款3073.35元。
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