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江西省贛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6期 )。具體如下:
一、江西齊云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南酸棗粒
(一)食品名稱:南酸棗粒;抽樣日期:2022年12月30日;不合格項目:霉菌。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場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稽查局按規(guī)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江西齊云山食品有限公司,經核查,當事人生產上述不合格食品74件(24袋/件、118/袋),銷售價5元/袋,銷售74件,召回1152袋 。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生產霉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南酸棗?!保ㄅ危?022-11-10;規(guī)格118g/袋)構成了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不合格產品南酸棗粒1152袋(118g/袋);
2.沒收違法所得8880元;
3.罰款6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6888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jiān)稽三處罰〔2023〕1號)。
二、贛州市贛縣中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餐具
(一)食品名稱:湯碗、復用碟;抽樣日期:2023-02-20;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稽查局贛縣分局按規(guī)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當事人,并責令其加強餐具的清洗、消毒,被抽檢方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jiān)稽贛縣當罰〔2023〕31號)。
三、贛縣區(qū)億鮮源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一)食品名稱:獼猴桃;抽樣日期:2023-01-12;不合格項目:氯吡脲。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稽查局贛縣分局按規(guī)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當事人,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獼猴桃。經核查,當事人采購上述批次獼猴桃12盒,銷售12盒,召回0盒。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采購經營的獼猴桃未落實進貨查驗和建立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的行為予以警告處罰。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獼猴桃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7.48元,罰款5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jiān)稽贛縣處罰〔2023〕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