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單958”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
北京德農種業(yè)有限公司、河南省農業(yè)科學院與河南金博士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終字第0035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鄭單958”玉米雜交品種是由母本“鄭58”與已屬于公有領域的父本“昌7-2”自交系品種雜交而成?!班?8”和“鄭單958”的植物新品種權人分別為河南金博士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博士公司)和河南省農業(yè)科學院(簡稱農科院)。農科院與北京德農種業(yè)有限公司(簡稱德農公司)簽訂《玉米雜交種“鄭單958”許可合同》及補充協議,許可德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銷售“鄭單958”玉米雜交種并約定許可費用,對于德農公司為履行合同而進行制種生產過程中涉及第三方權益時應由德農公司負責解決。德農公司根據農科院的授權,在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后,開始在甘肅省大量生產、銷售“鄭單958”。金博士公司認為德農公司未經許可,為商業(yè)之目的擅自使用“鄭58”玉米自交系品種生產、繁育“鄭單958”玉米雜交品種的行為,構成侵權并提起訴訟,要求德農公司停止侵權、賠償金博士公司4952萬元,并要求農科院承擔連帶責任。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德農公司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4952萬元,農科院在300萬元內承擔責任,駁回金博士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德農公司和農科院均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農科院和金博士公司實行相互授權模式,德農公司接受許可生產過程中涉及第三方權益時應由德農公司負責,與農科院無關。故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關于賠償和合理支出的判項,撤銷一審法院關于農科院承擔連帶責任的判項。
【典型意義】本案是關于在玉米雜交種生產中涉及雜交種和其親本的關系問題而引發(fā)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該案涉及到的“鄭單958”玉米雜交種,因是由母本與父本自交系種雜交而成,只要生產繁育“鄭單958”玉米雜交種,就必須使用母本“鄭58”玉米自交系種。在生產繁育“鄭單958”玉米雜交種時,不僅要得到“鄭單958”雜交種權利人的許可,還要得到母本“鄭58”自交系種權利人的同意。法院考慮到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有助于推動國家三農政策,德農公司已經取得“鄭單958”雜交種權人的授權許可,并已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為生產“鄭單958”雜交種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禁止德農公司使用母本“鄭58”自交種生產“鄭單958”玉米雜交種,將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培育“鄭單958”玉米雜交種仍需要使用母本“鄭58”自交系種,通過支付一定的賠償費能夠彌補金博士公司的損失。綜合以上因素,法院對金博士公司要求德農公司停止使用“鄭58”自交系種生產“鄭單958”玉米雜交種的請求未予支持。但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獲利情況、不停止使用“鄭58”自交系種生產至保護期滿的繼續(xù)獲利情況等因素,對權利人請求的4952萬元的賠償數額和合理支出予以全額支持,較好地平衡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