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嫌犯從肯尼亞被押解回國
特大跨國電信詐騙案40人獲刑
8月3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岑等40人特大跨國電信詐騙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岑等40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對部分罪行嚴重的人員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上述40人均系公安部組織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從肯尼亞押解回國人員,其中張岑等5人系臺灣居民。
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張岑等40人先后出境至肯尼亞,參加電信詐騙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語音群呼,待被害人接聽并轉撥電話后,部分被告人作為一線接線人員冒充醫(yī)保局或醫(yī)保中心的工作人員,部分被告人作為二線接線人員冒充公安人員,部分被告人作為三線接線人員冒充檢察院工作人員,共同虛構被害人因個人醫(yī)保卡信息泄露或被冒用而涉嫌犯罪等虛假事實,以需要接受司法機關審查、資產(chǎn)保全等名義或事由,誘導被害人向指定銀行賬戶內(nèi)轉賬或匯款,后通過遠程操控等技術手段,對被害人的電子銀行賬戶進行轉賬操作,從而騙取相關被害人錢款。經(jīng)查,該犯罪集團先后騙取被害人陳某、趙某某等20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22萬余元。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岑等4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出境參加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合伙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冒充國家機關等工作人員,通過虛構被害人個人信息泄露、涉嫌違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資金等事實,欺騙被害人按照被告人的要求進行轉賬或匯款,詐騙被害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張岑等40人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其中,10人系主犯,30人系從犯。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對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人,法院根據(jù)其個人意愿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律師充分發(fā)表了辯護意見。各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表示認罪悔罪,另有10名被告人在家屬協(xié)助下退交了違法所得。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攝影/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