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關于什邡海耘貿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知字〔2023〕004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知字〔2023〕0049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什邡海耘貿易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51069609L4
法定代表人:蔡浩男
住址/地址:四川省德陽市什邡市方亭金河南路2號(南城美域)7幢1-10號
當事人委托上海傲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多哥一批休閑鞋,出口報關單222920230003534603。經查,出口貨物中有標有“asics(圖形)”標識的運動鞋360雙,標有“ADIDAS三條紋”標識的運動鞋480雙,標有“耐克鉤圖形”標識的運動鞋2160雙,標有“跑道(圖形)”標識的運動鞋720雙,價值40723.04元人民幣。
對于上述貨物,“asics(圖形)”商標權利人株式會社愛世克私、“ADIDAS三條紋”商標權利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耐克鉤圖形”商標權利人耐克創(chuàng)新有限合伙公司、“跑道(圖形)”商標權利人彪馬歐洲公司均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360雙運動鞋上使用的“asics(圖形)”標識與商標權人注冊的“asics(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出口的480雙運動鞋上使用的“ADIDAS三條紋”標識與商標權人注冊的“ADIDAS三條紋”商標構成近似,2160雙運動鞋上使用的“耐克鉤圖形”標識與商標權人注冊的“耐克鉤圖形”商標構成近似,720雙運動鞋上使用的“跑道(圖形)”標識與商標權人注冊的“跑道(圖形)”商標構成近似,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98號)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我關決定沒收標有“asics(圖形)”標識的運動鞋360雙,沒收標有“ADIDAS三條紋”標識的運動鞋480雙,沒收標有“耐克鉤圖形”標識的運動鞋2160雙,沒收標有“跑道(圖形)”標識的運動鞋720雙,并處以罰款人民幣2036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