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北京市大興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北京垡上振華修車部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興市監(jiān)處罰〔2023〕202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興市監(jiān)處罰〔2023〕202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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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北京垡上振華修車部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92110115MA00MF3U2D |
工商注冊號 |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事業(yè)單位證書號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法定代表人 | 溫振華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 |
違法事實 | 經查:2023年10月09日,當事人于2023年10月09日從北京順達逸安商貿有限公司購進品牌為五星鉆豹,規(guī)格型號為TDT569Z的電動自行車2輛,進貨價為每輛1650元,當事人向北京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銷售一臺車輛,銷售價1800元。經北京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抽檢,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整車質量、充電器與蓄電池(蓄電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貴規(guī)范》標準,依據(jù)《2023年北京市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對店內存放的1輛電動自行車進行了行政強制措施。 | |
處罰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
處罰內容 | 現(xiàn)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600元;沒收違法所得:150元;沒收非法財物; | |
罰款金額(萬元) | 0.36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39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11-20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20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大興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發(fā)布日期 | 2023/11/20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