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zhì)量新聞網(wǎng)訊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北京千山茶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海市監(jiān)處罰〔2023〕959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海市監(jiān)處罰〔2023〕959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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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北京千山茶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110108MA006X3X95 |
工商注冊號 | 110108021634829 |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 | |
稅務(wù)登記號 | —— | |
事業(yè)單位證書號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法定代表人 | 張熙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 |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售出蒼松蒼梧六堡茶廠建廠30周年紀念1976-2006紀念套裝1套,售價5599元。涉案茶餅上的藍色日期2006年10月28日,經(jīng)當?shù)厥袌霰O(jiān)管局和廠家確認為陳化日期。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標注虛假生產(chǎn)日期、保質(zhì)期或者超過保質(zhì)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當事人2023年內(nèi)首次違法;在我局現(xiàn)場檢查后立即自行改正;不屬于同一食品再次發(fā)生違法行為情形;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wù);該茶葉在通風干燥、陰涼條件下可長期貯存,未造成危害后果。 | |
處罰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 |
處罰類別 | 罰款 | |
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5599元;罰款:3000元; | |
罰款金額(萬元) | 0.3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10-12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12 | |
處罰機關(guān) | 北京市海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