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信用中國(廣東湛江)網站發(fā)布一條處罰信息,涉及遂溪縣港門康華副食部,該副食部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和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被處罰。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遂溪縣港門康華副食部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個體工商戶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92440823MA50RDA88T |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事業(yè)單位證書號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法定代表人 | 蘇** | ||||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遂市監(jiān)北處罰〔2023〕0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構成了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 ||||
違法事實 | 經查明,當事人上述食品是從港門市場里面的散行購買的,當時共購買0.5市斤,花費4.3元。然后其將上述食品分成9袋,以每袋5元的價格銷售。當事人購進該食品時沒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也沒要求供貨者提供該食品涉及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的包裝標簽。在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始終無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貨者和生產者的證照信息,也未能提供該食品的銷售臺賬,導致本局無法查明該食品的來源和核實當事人銷售該食品的具體數(shù)量。本局認定上述食品是由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且當事人銷售該食品的貨值金額為45元,違法所得為0元。綜上,當事人的經營行為已構成了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和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 ||||
處罰依據 | 依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沒收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烤仔”9袋;2、罰款1500元。綜上,以上罰沒款共計1500元。 | ||||
處罰類別 | 罰款 | ||||
處罰內容 | 罰款1500元 | ||||
罰款金額(萬元) | 0.15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3-03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3-03 | ||||
處罰機關 | 遂溪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數(shù)據來源單位 | 遂溪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