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大鵬海關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鵬關處檢決字〔2021〕0058號),涉及東莞市紅豐進出口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鵬關處檢決字〔2021〕0058號
當事人:東莞市紅豐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歐海彬
2021年10月02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湛興順物流有限公司持報關單531620211160099178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初級形狀的可發(fā)性聚苯乙烯(3903110000)40000千克。2021年10月14日,經查驗,其中柜號:TCLU7055770發(fā)現有木質包裝20個卡板,且卡板有IPPC標識,被查獲。
以上行為有現場檢查(查驗)記錄、當事人陳述報告、報關單及隨附材料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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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