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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桂林友盛草本植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05-27 08:33:01 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

          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近日,桂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桂市)市監(jiān)罰字〔2020〕27號。

          當事人:桂林友盛草本植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1450331348545829N

          住所:荔浦縣荔城鎮(zhèn)沿江街下沿江3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jīng)營者):黃芝梅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

          聯(lián)系地址:荔浦縣荔城鎮(zhèn)沿江街下沿江38號

          當事人:黃芝梅,女,***

          當事人:鄧修干,男,***

          2019年11月22日該收到荔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荔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報請吊銷桂林友盛草本植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請示》(荔市監(jiān)報[2019]25號)。

          2020年1月9日該向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函《關于提取相關案件證據(jù)材料的函》(桂林市市監(jiān)法函[2020]1號)。

          2020年2月4日該收到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湘0802刑初121號)復印件及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9)湘08刑終139號)復印件。

          2017年9月23日當事人與深圳市同樂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食品委托加工合同書》,深圳市同樂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委托當事人加工瑪卡腦咖啡【即瑪卡腦(沖調型瑪卡咖啡粉)】。當事人在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間,代深圳市同樂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加工瑪卡腦咖啡共10萬余袋,加工費為0.4元/袋,計收取加工費用43000.00元。

          當事人生產的瑪卡腦咖啡【規(guī)格型號:100g(10X10g/包)/盒,標示生產日期/批號:2018/1/25(180125001】于2018年5月24日經(jīng)張家界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抽樣送湖南省食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檢驗項目他達拉非檢驗結果為1334mg/kg,檢驗項目氨基他達拉非檢驗結果為832mg/kg。

          當事人生產的7批次“瑪卡腦”瑪卡腦咖啡【1.規(guī)格型號:10g/包,生產日期:/,保質期:/;2.規(guī)格型號:100g(10X10g /包)/盒,生產日期:/,保質期:/;3.規(guī)格型號:100g(10X10 g /包)/盒,生產日期(批號):20171206(171206002),保質期:至20190605;4.規(guī)格型號:30g(3X10g/包/盒,生產日期(批號):20180123(180123001),保質期:至20190722;5.規(guī)格型號:30g(3X10 g /包)/盒,生產日期(批號):20180402(180402001),保質期:至20191001;6.規(guī)格型號:100g(10X10 g /包)/盒,生產日期(批號):20180403(180403001),有效期至20191002;7.規(guī)格型號:100g(10X10 g /包)/盒,生產日期(批號):20180610(180610001),保質期:至20191209】于2018年08月07日經(jīng)張家界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抽樣送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檢驗,檢驗結論為檢驗項目“他達拉非”、“氨基他達拉非”不符合《關于發(fā)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的通知》(食藥監(jiān)辦?;痆2012]33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準件2009030》的要求。

          “他達拉非”、“氨基他達拉非”被列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2年3月16日公布的《保健品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的物質名單,當事人生產的瑪卡腦咖啡摻入“他達拉非”、“氨基他達拉非”屬于生產經(jīng)營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jīng)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019年12月26日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9)湘08刑終139號),黃芝梅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0元,鄧修干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50000元。

          2020年2月10日該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jīng)營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

          食品生產經(jīng)營者對其生產經(jīng)營食品的安全負責,當事人以其的名義為深圳市同樂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摻入“他達拉非”、“氨基他達拉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根據(jù)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食監(jiān)三司《關于<關于請予以明確在食品委托生產中如何確定生產者的函>的復函》(食藥監(jiān)食監(jiān)三便函[2017]135號),當事人作為被委托生產企業(yè),屬于實際的食品生產加工者。當事人生產經(jīng)營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食品委托委托加工合同書》復印件各一份(共5頁)。

          2.荔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供《檢驗報告》復印件八份(共18頁);《鑒定意見通知書》復印件一份(共1頁);《現(xiàn)場筆錄》復印件一份(共3頁);對黃芝梅的《調查筆錄》復印件五份(共26頁);對鄧修干的《調查筆錄》復印件一份(共7頁);對**的《詢問筆錄》復印件一份(共5頁);對***的《調查筆錄》一份(共4頁);《關于報請吊銷桂林友盛草本植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請示》(荔市監(jiān)報[2019]25號)(共11頁)。

          3.桂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提取相關案件證據(jù)材料的函》(桂林市市監(jiān)法函[2020]1號)(1頁)。

          4.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提供的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湘0802刑初121號)復印件一份(共40頁);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9)湘08刑終139號)復印件一份(共24頁),黃芝梅、鄧修干戶籍信息打印件各一份(共2頁),黃芝梅身份證復印件一份(1頁)。

          5.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食監(jiān)三司《關于<關于請予以明確在食品委托生產中如何確定生產者的函>的復函》(食藥監(jiān)食監(jiān)三便函[2017]135號)打印件一份(共2頁)。

          當事人對上述違法事實無異議,并在《現(xiàn)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上簽字。2020年4月15日,該向當事人下發(fā)了《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時間內沒有向該提出聽證及陳述、申辯要求。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黃芝梅、廠長鄧修干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瑪卡腦咖啡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及社會不良影響,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當事人生產經(jīng)營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jīng)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jīng)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jīng)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jīng)營上述食品”以及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jīng)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jīng)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jīng)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jīng)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SC10645033100504)。

          2.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jīng)營許可。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黃芝梅、廠長鄧修干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jīng)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jīng)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黃芝梅、廠長鄧修干給予以下處罰:

          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jīng)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jīng)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請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該財務科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后將罰沒款繳到廣西桂林農行營業(yè)部,帳戶名:桂林市財政局,帳號:20205101040018540。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6個月內向桂林市臨桂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責任編輯: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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