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賃公司稱,丁先生在其公司融資租賃1輛奔馳轎車,約定支付全部租金后將車過戶至丁先生名下,因未支付留購價款,租賃公司遂將丁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丁先生配合辦理案涉奔馳轎車的過戶手續(xù)并支付留購價款1000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租賃公司訴稱,2015年11月12日,丁先生與其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丁先生以直租方式從公司處融資租賃1輛奔馳轎車,租賃物總價值35萬元,租賃期限1年,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丁先生支付完畢全部租金及其他應(yīng)付款后,可以按照約定留購價款留購租賃物,租賃物所有權(quán)由公司轉(zhuǎn)移至丁先生。經(jīng)公司多次催告,丁先生至今未按約向其支付本合同項下約定的留購價款,亦未配合公司完成變更登記手續(xù)。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