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浙江消費維權網發(fā)布的《2019年一季度浙江省消保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互聯(lián)網消費貸問題凸顯。
消費貸作為一種新興消費模式,主要是指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提供的一種無擔保、無抵押的信用貸款產品。與傳統(tǒng)貸款相比,消費貸具有門檻低、使用方便、審核快捷、放款迅速等特點,針對用戶主要是傳統(tǒng)金融機構照顧不到的消費水平超出消費能力的群體,如剛畢業(yè)的大學生。消費貸常見于教育培訓、醫(yī)療美容、數(shù)碼產品、租房等消費場景,其為消費者提供貸款便利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消費風險。
投訴反映的主要問題:(1)刻意隱瞞貸款業(yè)務。一些經營者刻意隱瞞或模糊與其他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建立消費貸款關系這一事實,使消費者誤認為借款合同和買賣合同都是和經營者簽訂的,導致消費者簽訂合同時并不清楚自己已經辦理了消費貸;(2)虛假宣傳、誘導辦理消費貸。一些金融平臺宣傳“低利息”、“無風險”來誘導消費者申請貸款消費,消費者開始還款后才發(fā)現(xiàn)實質是“高利息”、“高風險”,部分經營者也會通過差異化的優(yōu)惠支付條件誘導消費者采用分期方式付款;(3)未盡充分告知義務。部分經營者向消費者介紹消費貸時不明確告知貸款業(yè)務的提供方,對于貸款利率、違約責任、存在風險等事項未充分告知,侵害消費者知情權;(4)合同約定不明確或存在霸王條款。
如合同中對利息、違約金等約定不明確,利息約定過高,收取高額服務費和滯納金,免除自身對用戶主體身份的審查認證義務,單方面修改合同條款,豁免自身信息安全保障義務,濫用解釋合同條款的權利,過度收集和違法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等;(5)如果發(fā)生經營者跑路或消費者對服務質量不滿意想解除合同等情形,由于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和貸款提供平臺屬于獨立的兩個主體,消費者仍需要繼續(xù)償還貸款,從而造成財產損失;(6)消費者一旦喪失還款能力導致逾期還款,將會產生較高滯納金,并且容易陷入以貸還貸、利滾利的惡性循環(huán),而一些貸款平臺可能會對逾期還款人采取暴力手段進行催收,從而產生負面社會影響。
相關建議:(1)建議相關金融主管部門明確監(jiān)管責任,制定監(jiān)管細則,對開展消費信貸服務企業(yè)的資質要求、利率等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提高行業(yè)準入門檻,規(guī)范消費信貸行為。同時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廣告監(jiān)管,加強對借款人的征信管理,健全個人信息保護機制;(2)經營者應以誠信為本,在簽訂合同前明確告知消費者提供貸款主體、費率、存在風險等事項,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杜絕虛假宣傳和誘導消費;(3)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前要充分了解合同締結主體、還款方式、利息、服務費、滯納金等合同內容,對于網絡消費要特別注意是否捆綁了消費貸款,同時應根據自身經濟情況理性消費,切勿過度提前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