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訊(記者 顏斐)馬女士隨團在泰國參加水上漫步自費項目時摔傷,后將中商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8萬余元。一審判決旅行社承擔四成責任后,馬女士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日前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認為,一審認定旅行社承擔損害后果的次要責任并無不當,但對于殘疾賠償金和護理費等賠償予以改判,最終判決旅行社支付馬女士1.2萬余元醫(yī)藥費,給付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7.5萬余元,同時退還200元旅游團費。
2015年1月11日,馬女士與中商國旅公司簽訂合同,參加“輕‘奢’泰國 曼谷芭堤雅5晚6日游”,在參加水上漫步自費項目時滑倒受傷,造成左肱骨骨折等,經(jīng)鑒定為九級傷殘。
一審法院判決馬女士對其受傷的后果應自行承擔60%的責任,旅行社支付馬女士醫(yī)藥費1.2萬余元、護理費8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殘疾賠償金6.3萬余元及鑒定費920元,同時退還旅游團費200元。判決后,馬女士提出上訴。市二中院終審認為,馬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發(fā)生的損害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最終,市二中院判決支付馬女士各項賠償共計8.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