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公開遼寧銀保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jiān)罰決〔2023〕52號),涉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沈陽分中心。
遼寧銀保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jiān)罰決〔2023〕52號
當事人: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沈陽分中心
地址: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qū)惠工街10號
主要負責人:陸一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你分中心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分中心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分中心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分中心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分中心存在以下夸大保險責任、保險責任表述不清晰等銷售誤導行為:
你分中心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間,通過向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持卡客戶進行電話外呼方式代理銷售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和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等4家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存在夸大保險責任、保險責任表述不清晰等銷售誤導行為,涉及保單64筆(主險與附加險合并),已收保費39.96萬元,已收代理手續(xù)費448,545.62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有關業(yè)務臺賬、電話銷售錄音、問題描述明細、與有關保險公司簽訂的代理協議、相關業(yè)務人員合同、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夸大保險責任、保險責任表述不清晰等銷售誤導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和《保險代理人監(jiān)管規(guī)定》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人監(jiān)管規(guī)定》第一百零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我局責令你分中心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48,545.62元,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你分中心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分中心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遼寧銀保監(jiān)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