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6號(關于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水果過境第三國進出口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9〕186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于過境第三國進出口水果檢疫要求議定書》規(guī)定,自2019年12月15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中國和烏茲別克斯坦水果過境第三國進出口?,F將相關檢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適用“過境第三國”方式進出口水果是指已獲得進口國家檢疫準入的水果。
二、產品出口前,出口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雙方簽署的有關協(xié)議要求,對產品實施檢驗檢疫,并簽發(fā)植物檢疫證書。
三、進出口水果應使用密閉集裝箱運輸(包括任何密閉容器或冷藏箱,以下簡稱集裝箱)。集裝箱的編號和封識號應在植物檢疫證書附加聲明中注明。水果在過境運輸期間不得開箱,并保證封識完好。
四、中國過境第三國的輸烏水果,允許從多斯洛克、亞樂拉瑪、塔什干、沃依別克和科勒斯5個口岸進入烏茲別克斯坦。
五、烏茲別克斯坦過境第三國的輸華水果,允許從霍爾果斯、阿拉山口和伊爾克什坦3個口岸入境。
六、當水果到達入境口岸時,進口國主管部門將檢查集裝箱和封識的狀況、相關單證,并按照有關協(xié)議要求實施植物檢疫。
七、如發(fā)現不符合有關協(xié)議或進口國植物檢疫要求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置。如發(fā)現植物檢疫證書為偽造或無效的,該批貨物將被退回。如果檢查發(fā)現貨證不符,或封識被破壞,或混入其他來源的產品,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