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7日訊 銀保監(jiān)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19〕29號)顯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存在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違法行為。
經查,代理人鄭順梅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未如實向保險公司反映P09000001755XXXX號保單投保人的健康告知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銀保監(jiān)會湖北監(jiān)管局決定對鄭順梅警告并罰款三千元。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yè)人員在辦理保險業(yè)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yè)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yè)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yè)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yè)秘密。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jiān)會湖北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19〕29號)
當事人:鄭順梅
身份證號:42210119720905XXXX
職務:時任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人
住址:湖北省麻城市宋埠鎮(zhèn)野雞村十七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代理人鄭順梅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查,代理人鄭順梅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未如實向保險公司反映P09000001755XXXX號保單投保人的健康告知情況。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錄音證據、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決定對鄭順梅警告并罰款三千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保監(jiān)會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