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三審
未成年被告人擬不適用速裁程序
10月22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了三審。今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刑訴法修正草案進行了二審。
在速裁程序方面,三審稿新增規(guī)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適用速裁程序。在缺席審判程序方面,三審稿明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此外,三審稿在刑事訴訟法附則中新增規(guī)定,“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zhí)法職責,對海上發(fā)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中國海警局辦理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六種情形不適用速裁程序
修正草案三審稿明確,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三審稿中提到了六種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即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shù)仁马椷_成調解或者和解協(xié)議的;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條款系新增內容。
此前,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踐中通常采用有利于關護幫教未成年人的審判方式,并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且一般采取集中審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開展關護幫教和法庭教育,難以充分體現(xiàn)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此外,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適用速裁程序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重新審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建議,作出相應修改。
應審查“是否符合缺席審判條件”
在“缺席審判程序”方面,三審稿也有一些修改。
修正草案三審稿明確,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系新增內容。
此前,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學者提出,缺席審判程序是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審查上應嚴格把關。除了審查起訴書是否具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外,還應當對是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進行審查。
修正草案三審稿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檢察院對缺席判決提出抗訴”系新增內容。
海警局對海上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zhí)法職權的決定》,規(guī)定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zhí)法職責,執(zhí)行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衛(wèi)等任務,行使法律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相應執(zhí)法職權;同時要求,在條件成熟時修改有關法律。
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有的社會公眾建議,為做好與《決定》的銜接,保障依法打擊海上犯罪活動,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相應規(guī)定,明確中國海警局的偵查主體地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與中央軍委法制局、武警部隊、中國海警局共同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在刑事訴訟法附則中增加規(guī)定,“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zhí)法職責,對海上發(fā)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中國海警局辦理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委員建議
缺席審判適用范圍可適當擴大
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員認為,建立刑事訴訟缺席審判制度是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內容,對以法治方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有重要意義的,“建議盡早通過出臺”。
沈躍躍副委員長說,“修正案堅決貫徹黨中央深化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反腐敗追逃追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的決策部署,結合司法實踐,遵循訴訟規(guī)律,有針對性地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完善與監(jiān)察法的銜接機制,調整人民檢察院偵查職權,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是這次司法體制改革中最主要的改革舉措,也是取得的經驗,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來,是這次修法的主要任務?!?/p>
沈躍躍說,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與監(jiān)察法的銜接更加緊密,加大了反腐敗追逃追贓的工作力度,有利于依法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我認為修正案草案已經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p>
也有一些委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我個人認為,目前的缺席審判適用范圍還是有點過窄。”李巍委員說,對那些社會危害性極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須嚴懲,“比如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審理在20萬件左右;再比如電信詐騙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幾十萬件。當前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也暴露出了很多嚴重的刑事犯罪案件?!?/p>
他認為,應在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的前提下,根據(jù)實際需要,有條件的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將上述犯罪案件納入其中。在具體文字修改方面,他建議可以表述為“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即加一個“等”字。
“也許會有人提出來,這樣會不會范圍太廣太泛了?我認為有兩個前提條件可以保證不會寬泛,第一個前提條件是‘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有這個前置詞,就可以限制和防止省級以下司法機關隨意去啟動缺席判決程序。第二個前提條件是必須要符合缺席判決審判程序適用條件。有這樣兩條做限制的話,不會對‘等’字的范圍進行隨意的擴大。 ”
彭勃委員也持相同觀點。他說,近些年來,經濟犯罪和毒品犯罪猖獗,不少犯罪分子出逃或本身身處境外,這類毒品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它的涉及面、破壞力和影響都很大,不能讓這些相關的罪犯一跑了之,逍遙法外。
他建議,缺席審判的適用案件范圍應該根據(jù)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司法形勢需求,從國家經濟和社會安全穩(wěn)定的實際需求出發(fā),適當?shù)財U大,不要僅限定于現(xiàn)在明確的這三類案件。
全國人大監(jiān)察和司法委員會委員謝勇說,“事實上,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的案件中,可能沒有潛逃行為,他本來就身在境外,或者長期住在境外,遇到這種情況時,本條現(xiàn)有規(guī)定就會成為障礙。”
他建議,把上述條款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不一定要有潛逃行為,只要是未到案,就可以考慮缺席審判。”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審
土地經營權流轉超五年可申請登記
10月22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審。
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務。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三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戶在經營方式上發(fā)生了轉變,即由農戶自己經營,轉變?yōu)楸A敉恋爻邪鼨啵瑢⒊邪亓鬓D給他人經營,實現(xiàn)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農戶保留土地承包權。
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還明確了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巴恋亟洜I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yè)生產經營并取得利益”。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推進“三權分置”改革,關鍵是要明確和保護經營主體通過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經營預期。
實踐中,不同經營主體對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的需求存在差異,有的經營者希望能通過登記的方式獲得長期穩(wěn)定的土地經營權,而有的短期經營者則認為沒有必要辦理登記。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有必要賦予土地經營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的登記頒證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權利義務,同時,規(guī)范農戶收回土地經營權的行為。
二審稿新增規(guī)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為了避免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二審稿新增規(guī)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在土地經營權的融資擔保制度方面,二審稿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草案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土地經營權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專家提出,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登記及實現(xiàn)也需要予以明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通過賦予擔保物權登記對抗效力,明確擔保物權人在實現(xiàn)擔保物權時有權以土地經營權優(yōu)先受償,有利于保護融資擔保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審稿新增規(guī)定,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實現(xiàn)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yōu)先受償。
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還刪去了承包方棄耕拋荒的有關內容。
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承包方連續(xù)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fā)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于土地耕作;連續(xù)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fā)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fā)包。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地方、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棄耕拋荒的原因比較復雜,發(fā)包方可以進行督促糾正,但收取費用應當收多少、怎么收,耕地收益歸誰,會產生很多問題,強行收回承包地也不利于穩(wěn)定承包關系,容易引發(fā)更多糾紛。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社會公眾提出,現(xiàn)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規(guī)定,但是草案只對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作了規(guī)定,建議對林地、草地承包期屆滿后延期的問題也應作出規(guī)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wěn)定,應當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關系,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新增規(guī)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guī)定相應延長”。
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法草案二審
主管機關增加了國家監(jiān)察委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法草案進行了二審,北青報記者了解到,中央反腐敗協(xié)調小組提出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法的任務,由司法部牽頭起草,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提請審議,去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二審稿將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明確為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主管機關之一,增加了一章“移管被判刑人”,規(guī)定對于被判刑人是接收國國民、其行為根據(jù)兩國法律均構成犯罪且兩國及被判刑人本人三方均同意移管的,可以將被判刑人移管回國執(zhí)行刑罰,并對相關辦理程序等作出規(guī)定。
二審稿明確,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刑事案件調查、偵查、起訴、審判和執(zhí)行等活動中相互提供協(xié)助,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xié)助調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協(xié)助。
此前,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等提出,根據(jù)監(jiān)察法規(guī)定,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由監(jiān)察機關負責,在調查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監(jiān)察機關需要開展相關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監(jiān)察法中也有相關規(guī)定,建議將監(jiān)察調查包括在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范圍內,并將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明確為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主管機關之一。
二審稿明確規(guī)定,“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部門是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主管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審核向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請求,審查處理對外聯(lián)系機關轉遞的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請求,承擔其他與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相關的工作。”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等建議,廣義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我國已與一些國家締結了移管被判刑人條約,司法機關也有不少這方面的實踐,建議在本法中對此作出專門規(guī)定。
不少相關部門均認為,近年來,我國與外國相互移管被判刑人的需求日益增長,監(jiān)察法、反恐怖主義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對移管被判刑人作了明確規(guī)定;我國與一些國家已簽訂了一批移管被判刑人條約,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中也有移管被判刑人的內容;我國在與一些國家和地區(qū)開展移管被判刑人合作的過程中,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有必要在本法中作出專門規(guī)定,有利于更好地開展移管合作。
本次二審稿中,在關于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范圍的規(guī)定中增加了“移管被判刑人”的內容,同時明確在移管被判刑人案件中,司法部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主管機關職責。
本版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