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7日訊 今日,保監(jiān)會網站公布上海保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保監(jiān)罰〔2017〕14號)。因財務數據不真實、虛構中介業(yè)務套取費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罰款17萬元。
上海保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保監(jiān)罰〔2017〕14號)
當事人: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浦建路727號201室A單元
主要負責人:嚴建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你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2015年-2016年7月期間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財務數據不真實
財務數據不真實。列支“業(yè)務招待費-其他”和“公雜費-辦公用品”,實際用途與會計憑證所記載的經濟事項不符,存在虛列費用的行為。
二、虛構中介業(yè)務套取費用
2015年-2016年7月你公司奉賢支公司通過上海陸邦保險代理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yè)務套取費用。
上述事實,有相關人員談話筆錄、事實確認書、憑證復印件及情況說明、嚴建國任職文件、返還手續(xù)費清單及銀行轉賬記錄、你公司與上海陸邦保險代理公司合作協議、張士英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你公司改正,處罰款11萬元。
上述虛構保險中介業(yè)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責令你公司改正,處罰款6萬元。
綜上,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合計共處罰款17萬元。
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所附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上海保監(jiān)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