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協(xié)助雷曼財務欺詐 安永被訴
見習記者 許威 廣州報道
繼2010年3月11日受美國破產(chǎn)法庭委托Jenner&Block律師事務所律師、檢察官安東·沃盧卡斯(Anton R.Valukas)公布其針對雷曼兄弟破產(chǎn)案件的調查報告起,達摩克利斯之劍就一直懸于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安永(Ernst&Young)頭上。而今,“審判之劍”終于落下。
2010年12月21日,紐約州總檢察官安德魯·科莫(AndrewCuomo)就安永涉嫌參與雷曼民事欺詐案的行為提出正式訴訟。
這份32頁的訴訟文件開篇就定調:“從2001年到2008年雷曼破產(chǎn),安永一直為其提供財務服務。7年間,安永知悉、允許和協(xié)助雷曼通過Repo105(回購105)交易降低后者資產(chǎn)負債表的杠桿水平并粉飾財務數(shù)據(jù),從而對投資者、分析師、債權人等造成會計欺詐?!?/p>
這是安達信事件后,美國會所面臨的又一大額訴訟??颇硎?,“作為一家世界級會所,安永的行為讓人十分困惑。他與雷曼的服務協(xié)議主要是為了審計后者的資產(chǎn)負債表,然而安永卻最終選擇了幫助后者隱瞞重要信息,讓其資產(chǎn)負債表看起來‘美妙無比’,這次訴訟意在‘清算’安永從雷曼處獲取的服務費,他沒有盡到為公眾及投資者服務的責任?!?/p>
文件顯示,7年間,安永從雷曼處獲取的服務費用不少于1.5億美元。這筆費用最終可能將被安永吐出,伴之以額外的投資損失賠償。
“回購105”一年內猛增百億元
安永的所有錯誤,就是在雷曼的Repo105交易中“袖手旁觀”,甚至有“助長”之嫌。
按訴訟文件,Repo105交易,是雷曼在2001年至2008年間每逢定期財報出具前,就用市面價值105美元的固定收益類債券或108美元的權益類證券(Repo108),作為抵押品向美國以外的交易對手借入100美元,并承諾在財報公布后的短時間內,以市面價值回購這些證券。其中溢出的5美元或8美元,就是交易對手的凈所得。
訴訟文件認為,安永早在2001年開始,就明確知道并且“準許”雷曼進行Repo105交易。2001年,雷曼內部簽署了一份名為“Accounting PolicyStatement”的文件,雷曼的高管、安永負責雷曼審計的合伙人KevinReilly及另外兩名合伙人共同探討了這份文件,最終由Kevin Reilly簽署認可,這份文件就是Repo105交易的開始。此前,甚至就是安永“建議”雷曼公司將交易所得的短期融資計入“銷售”科目,而并非“貸款”科目,從而使投資者低估了交易的真實風險。
全球四大會所之一的一位主管金融業(yè)審計業(yè)務高管表示,這種會計處理源于2000年初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簽署的FAS140條款。該條款規(guī)定,若符合一定條件,用于融資的證券資產(chǎn)的轉移不一定要被計入“融資”,而可以計入“銷售”。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稅系副教授盧銳認為,會計準則往往有靈活性,企業(yè)出于利益會利用規(guī)則的漏洞。安永雖然知悉交易,卻沒有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沒有為投資者把好關。
2002年2月16日,雷曼通過郵件告知安永,計劃將Repo105的交易額度限制在200億-300億美元范圍內。
2002年10月,雙方再次討論Repo 105交易,并將交易范圍擴大到Repo107與Repo 108(共稱為Repo 105)。
2007年2月,雷曼由于持有大量流動性極差的房地產(chǎn)抵押類的資產(chǎn)頭寸,財務狀況急劇惡化。為了不造成市場恐慌,雷曼固定資產(chǎn)投資部CFOJoseph Gentile在一份名為“Proposed Repo 105/108 Target Increase for2007”的文件中提議將Repo 105限額提升30億美元,以在不惡化資產(chǎn)負債表杠桿率的情況下達到增加流動性。
幾個月內,雷曼對Repo105的依賴漸漸瘋狂。2007年三季報時交易額達364億美元,2007年年報時達386.3億美元,到2008年一季報增至491億美元,2008年二季報503.8億美元。
訴訟文件認為,從最初到最后,雷曼進行此項操作,除了將短期融資用于償還其他債務、降低公司報表的名義杠桿率外,“沒有其他任何商業(yè)利益的考量”。
安永的三種命運
2001到2007年間,安永連續(xù)為雷曼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到2007至2008年初期間,市場人士(雷曼的交易對手們)已經(jīng)意識到雷曼流動性危機的嚴重性,并要求雷曼降低杠桿率時,安永依然對Repo105的交易行為“無動于衷”,沒有要求雷曼對Repo 105交易進行披露。
在接受本報咨詢時,美國安永只是回復了一份聲明,表示紐約總檢察官的指控沒有證據(jù)支持,將針對指控積極為自己展開辯護。
盧銳認為,審計的最大原則之一是“謹慎性”。如果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任何有可能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審計師都有權力向審計對象發(fā)問,直到查明情況。
前述“四大”高管表示,GAAP(美國公認會計準則)要求公司的財報要披露金融資產(chǎn)頭寸,且不能忽略對金融資產(chǎn)頭寸披露所必要的關鍵信息。安永作為審計師,有絕對的責任督促與要求雷曼的財報符合GAAP,然而其一直“沉默”,一直出具無保留審計意見,這意味著,安永就算沒有主動造成欺瞞行為,也對雷曼的欺瞞行為有所縱容和助長,最起碼也屬于嚴重的瀆職。
科莫的訴訟文件提到,雷曼的一位高管Matthew Lee曾就Repo105交易對安永合伙人William Schlich和Hillary Hansen作過報告,且安永一位會計師曾對Repo105交易表達過擔憂,但無濟于事。盧銳表示,這一內部爭議,將成為檢方最重大的證據(jù)之一,表明安永的審計沒有盡到謹慎的責任。
盧銳表示,交易細節(jié)很多未查明,不確定是否存在灰色收益等更嚴重的違規(guī)行為。最終訴訟的結果可能有三種:一是安永及雷曼的相關責任人因為瀆職、過失等原因受到處罰,最終安永每年收入計提出的風險基金拿出用于和解。
二是安永如同當年安然事件中的安達信一樣,為雷曼倒閉事件中的投資者虧損負連帶賠償責任。由于民事責任的賠償是按投資損失(即股份數(shù)量乘以股價下跌差額)來計的,鑒于雷曼申請破產(chǎn)保護前資產(chǎn)超過6000億美元,而安然申請破產(chǎn)保護前資產(chǎn)僅655億美元,此案最終如果要安永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金額可能會讓安永難以承擔,安永遭受的壓力將比安達信當年大很多。
三是如果安永能證明一切審計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安永當年作出“允許不披露”的判斷是基于當年的情況做出,而且不披露的交易對于雷曼真實的資產(chǎn)負債情況影響不算巨大,或者其他的銀行也有類似的操作且都沒有出現(xiàn)問題,那么安永也有可能勝出。
現(xiàn)在看來,第一種可能性比較大,如果第二種情況出現(xiàn),對于全球金融業(yè)的震動無疑是巨大的。